close
房地合一課稅 擬排除陰宅
2015-06-22 06:07:36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明年上路,明年新購入的不動產未來出售時就要實價課稅。但「陰宅」可望逃過一劫,龍巖高層主管表示,財政部傾向陰宅不納入課稅範圍,未來將發佈正式解釋令。

根據內政部實價網最新揭露,全國單價最貴土地是塔位土地,每坪土地實價高達1815.32萬元,比豪宅還貴。墓地愈來愈稀有,小小塔位要價數十萬元,不少投資客看中陰宅的稀有性,囤貨炒作。

龍巖高層表示,正規合法的靈骨塔塔位也是房地產,但多數客戶都是買來預備自己或親人的身後事,不會轉賣炒作,「我們不介入也不鼓勵客戶轉賣獲利」。過去陰宅不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已向財政部表達希望也不納入房地合一課徵範圍,初步獲得正面回應。

財政部官員表示,陰宅還沒有稀少到有炒作、哄抬價格的現象,房地合一課稅希望不要殃及無辜。

另外,許多民眾詢問如何適用重購退稅?財政部表示,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境內居住者售屋 優惠三多
2015-06-22 04:08:55 經濟日報 記者 陳美珍
同樣是房產持有人,境內居住者出售房產時,可以享有的租稅優惠至少會比非居住者多三重,包括自用住宅有400萬元免稅額、長期持有稅率較低、及享有換屋重購退稅等。因此,具有雙重國籍者,若在台持有房產,出售房產前設法轉換身分成為台灣的居住者,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出售房產利得稅負可望大幅下降。

以稅率為例,境內居住者按持有期間長短分成四級課稅,持有一年以內課以45%,持有二年且超過一年為35%;持有十年但超過二年是20%,超過十年可按最低15%課稅。但是,境外居住者在合一課稅制,課徵稅率只有二級,分別是:持有未滿一年課45%,超過一年課35%。

一般稅率之外,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在台持有的房產如為「自用住宅」,稅負差異更大。對非居住者而言,即使所持房產確實做自用住宅使用,出售時仍無400萬元免稅額,也無法按10%自用住宅專屬稅率課稅。同時,售屋目的若是為了換屋,亦無權申請重購退稅。

簡單來說,長年旅居海外的華僑,若仍在台留有房產,計劃出售前,應考慮將課稅身分轉換為境內居住者才可省稅。即使房產非為自用住宅,仍可比照居住者按持有期間長短分級課稅,且持有愈久、稅率愈低。例如,持有在台房產只要超過二年,稅率即可下降為20%,亦較非居住者最低稅率35%來得輕很多。

如何由非居住者轉為「居住者」?依據現行稅法對居住者的認定原則,只要符合以下二者之一,就可以被視為是居住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二、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換言之,稅法對境內居住者是以在境內有無「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來認定,實務上通常以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

在台設有戶籍的華僑,應注意「經常居住」是指:個人在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而言。

至次生活及經濟濟重心是否在我國境內,統一由稽徵機關參考以下原則綜合認定,包括:享全民健保、勞保、國民年金保險或農保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境內;在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image

夫贈IPO股 妻脫手要稅15%
2015-06-22 04:08:5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配偶互贈股票,受贈人出售獲贈股票時,其徵免證所稅須視受贈前股票性質而定,如為IPO等強制課稅股票,即使受贈後出售已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利得亦須按15%稅率分離課稅。

財政部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而該股票若源自於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時,其股票性質以贈與前的股票性質作為認定標準,持有期間亦同步回溯自贈與前的取得日計算。

基於此一原則,財政部表示,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受贈配偶在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這類股票亦認屬為IPO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應強制核實課稅。 至於計算股票持有期間,則是以贈與前的股票取得日,計算股票持有期間。

財政部提醒,證所稅採取分離課稅制,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亦不得後延。

問答/短漏報營利所得 應更正申報補繳
2015-06-22 04:08:5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嘉義縣鹿草鄉陳先生問:我103年度綜所稅漏報了一筆營利所得,可以補報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過,已辦理申報之民眾請再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有無短漏報所得情事,例如短漏報終止375租約之補償金、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租賃所得、應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高爾夫球場球童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公益彩經銷商之佣金收入等,如有短漏報,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問答/土地權屬未變更 以原取得日計稅
2015-06-22 04:08:5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吳先生詢問:本人欲銷售因所屬祭祀公業解散,於103年5月15日依原始規約所載財產分配方式登記取得之土地(祭祀公業原取得該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日為65年6月26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祭祀公業解散後,將名下祀產土地移轉予派下員分別共有,若派下員欲出售依原始規約或均分原則(無原始規約)取得之土地,因派下員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並未涉及權屬變更,嗣後出售,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祭祀公業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故吳先生欲出售土地之持有期間應自65年6月26日起算至銷售日,已超過兩年,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