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受損車 財部主動退還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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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14:15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通函給全台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尼伯特颱風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的汽機車,民眾可在明年1月7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通函給全台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尼伯特颱風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的汽機車,民眾可在明年1月7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汽車或151cc以上的機車,若因颱風來襲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車主於災害發生之日起的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但因考量尼伯特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嚴重,災區民眾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便民服務,財政部已通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賦稅署表示,車輛因天災不能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都可申請減免自災害發生日起至回復使用日前1日的稅捐,但若車輛無法修復須報廢者,請檢附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2面、印章及災害證明文件至監理機關申請報廢手續,並盡速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徵至災害發生日前1日。

此外,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全台22縣市鼓勵換車民眾選擇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代步,只要2018年1月5日前,均可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尼伯特颱風﹒電動汽車﹒身分證

投資損失已實現 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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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6:0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的轉投資公司辦理減資,申報營所稅時,應以實現者為限。圖為去年減資六成的台灣高鐵。 本報系資料庫
營利事業因轉投資的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造成投資損失,南區國稅局提醒在申報營所稅時,除應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二次以上的減資還要注意實際投資成本有無扣除前次減資已列報的投資損失。
國稅局表示,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率計算,若有二次以上的減資,因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因此應以前次減資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乙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的投資損失1,500萬元時,發現甲公司97年間投資乙公司的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曾在100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已在100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萬×30%)。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成本應為2,100萬元。

惟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在102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應為1,050萬元(2,100萬×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000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萬×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申報二次以上減資的投資損失時,常會疏忽原始投資成本應扣除已列報過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

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應注意是否有多次減資情形,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處罰。

另外,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

也就是說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須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以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不屬於以減資彌補虧損,不符合稅法規範認列投資損失的條件,不得列為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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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機關團體盈虧互抵 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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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6:0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提醒慈善機關、公益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不應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合併計算,以免不符所得稅法規定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本身的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根據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自以後十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說,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並不包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即創設目的的虧損,應將之扣除後申報。

北區國稅局在查核某某協會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法人申報前十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誤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數合併計算,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

經北區國稅局提醒核定剔除其屬前十年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累積虧損數,致當年度該法人補徵稅額達10餘萬元。

國稅局﹒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款

問答/用次期發票須申請 併入當期銷售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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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6: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台南市林先生詢問:當期發票用罄,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發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核准,才能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應併入開立當期銷售額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國稅局提醒營業人,7月正值暑假消費旺季,宜提早檢視發票存量,如發現當期發票可能不敷使用,雖可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但須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報繳開立當期營業稅,千萬不可貪圖方便借用或漏開發票。至於消費者取得營業人開立的次期發票,則應按發票尚刊印之所屬期別(即次期)對獎。例如:6月30日消費10萬元(未稅),營業人提前開立7-8月(期)發票,銷售額應申報在5-6月(期)營業稅,消費者則以7-8月(期)開獎號碼對獎。

營業稅﹒國稅局

快訊/豐原22日稅務講習 解析房地合一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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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6: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訂於105年7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假該分局六樓資訊教室辦理「營所稅違章法令規定、案例解析及房地合一申報實務」講習,歡迎中區國稅局轄內納稅義務人及社會大眾等踴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完全免費,因講習場地空間有限,請欲參加者儘速以網路報名(報名網址:www.ntbca.gov.tw)。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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