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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售價動手腳 稅局追追追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06.13 04:41 am

現行法令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不須繳稅,出售房屋才要課稅,致企業在售房地時,會在總價中刻意壓低房屋部分價格、抬高土地部分價格,藉以避稅。南區國稅局強調,一旦發現房地價格比例明顯不合理情形,將依時價調回並要求補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家公司,在101年6月銷售一處房地,總銷售額為2,600萬元,並各自開立一張770萬元的房屋銷售發票及一張1,890萬元的土地銷售發票,案件承辦人表示,房地價格差額過大,比例明顯不合理。

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過去取得土地及房屋的成本各自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在取得時土地成本就已少於房屋成本440萬元,但該公司售出時卻將以1,000萬元取得的房屋賠錢以770萬元賣出,相當不合理,特別是近年來不動產價格節節高升,國稅局最終依時價調增房屋價格376萬元,並要求該公司補繳營業稅18萬8,000元。

承辦人推測,該公司應是想利用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銷售土地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免稅條款,先決定好總價,再從中調整房屋部分及土地部分的價格,壓低要課稅的房屋價格、調高免稅的土地價格,藉此增加總價中的免稅金額。

舉例來說,在房地總價為1,000萬元的情形下,若房屋價格為250萬元、土地價格為750萬元,在總價1,000萬元中須課稅的金額就只有250萬元,房屋價格越低,免稅的金額就越多,最終繳的稅也會越少。

稅局一旦選查到該類情形案件,若判定有房屋銷售價格低報情形,會依據財政部核定的「時價」標準,調增房屋銷售價格,並要求營利事業補稅。

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房地合併申報、且未分別載明房地價格的情形,須以特殊「房地比」公式計算房屋部分銷售額,但不代表有分開載明價格,就可照發票金額申報,出現不合理情形時,國稅局仍有權利依時價調回
預售屋假讓與 開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06.13 04:41 am

台北國稅局表示,查獲有民眾將預售屋權利先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給友人,再以友人名義賣出,但實際賣屋收入是回到自己身上,透過「假讓與」方式逃避特銷稅,經查獲要連補帶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1款規定,民眾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戶房屋,且有辦戶籍登記並未營業、出租,兩年內買賣可免課特銷稅。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就有民眾(簡稱甲)想藉此「閃稅」,先找到符合這項免稅資格的友人,把自己購買的預售屋買賣權利先無償賣給友人乙,簽訂讓渡書向建商換約,等建案完成後,請友人乙立即將成屋以1,600萬元賣出,且以友人乙免稅資格掩護,逃漏特銷稅240萬元。

國稅局是透過勾稽查核到這個案件,一經細查,清查之間的資金流向,發現銷售得到的1,600萬元最終不是付給乙,而是流入甲的帳戶,實際上就是甲透過「假讓與」在行「真避稅」之實。

最終要求甲須補繳特銷稅240萬元,念在其是初犯,僅處0.25倍罰鍰60萬元,最終連補帶罰要繳回國庫300萬元;王玠琛表示,若被國稅局查獲假讓與真避稅,最高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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