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繼承自益信託土地 稅變輕
2015-06-15 04:35:3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時,不會再受到重稅待遇。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財政部指出,新法公告施行後,目前未確定課稅案件均可受到新法保障,免再負擔不合理稅負。

立法院已經三讀由行政院送請審議的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財政部對此表示,修正後新法准許所有權人將土地交付信託,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後,一旦在信託期間死亡並課徵遺產稅,由繼承人將信託土地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應以繼承發生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當期的公告現值。

例如,甲在2009年取得A土地,原地價為1,000萬元,甲2012年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萬元,由繼承人乙繼承並在2015年出售,出售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是4,000萬元。若甲未將A土地自益信託,屬一般繼承案件,繼承人乙再次移轉A土地時,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即為甲死亡當期的公告現值3,000萬元,用以計算土增稅的課稅稅基即是1,000萬元(4,000萬元-3,000萬元)。

若甲生前將A土地交付自益信託,並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乙取得且再出售A土地時,其原地價即會回到甲2009年取得A土地當期的公告現值1,000萬元。同樣以售價4,000萬元為例,其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就會拉升至3,000萬元(4,000萬元-3,000萬元),土增稅也會激增。

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由總統公告施行,新法拉平信託土地與一般繼承土地原地價的認定基礎,信託土地不會再受到稅負懲罰。image


財政部統整 房地合一懶人包
2015-06-15 06:53:48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三讀通過後,民眾洽詢電話,財政部官員電話接不完,財政部最近特別製作「房地合一」懶人包,統整了「10個為什麼」,希望能解決民眾的疑慮。

財政部官員坦言,財政部常被罵只會寫官樣文章,溝通能力差,無法跟「婉君」、「鄉民」溝通,日後會努力改進,希望能愈來愈瞭解鄉民語言。

房地合一明年上路,雖然明年後新交易的房子才適用,但每個民眾在做買屋或賣屋決策時,都須要考慮到新稅制,影響很大。

財政部官員說,出售繼承的房子怎麼課稅、哪些成本費用在出售房子時可扣抵、與建商合建售屋的稅怎麼算等問題,都是民眾常見的問題。有些問題若在母法中沒有很清楚,也不排除會在訂定施行細則及解釋令時納入。

一位南部老屋改建設計師就詢問,許多設計師買下南部25年以上的老透天厝後,花力氣部份砌磚重新整建,讓屋況很差的老屋獲得新生,才有人想買。這種行為應該跟短期買屋轉手出售的炒作行為不同,是否可以寬容一些,不要因為短期出售而課重稅。image


房地合一/投資虧損抵稅 兩點不漏
2015-06-15 04:35:36 經濟日報 記者 陳美珍
售屋課稅天經地義,但若不賺反虧,依法房產交易損失可用來抵稅。這項「不賺不課、虧損抵稅」原則,在房地合一課稅後依然存在。

舊制房地分開課稅,個人只有出售房屋部分的虧損,才可以扣抵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准予抵稅的年限是三年,可申報扣抵範圍,僅限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房地分開課稅下,售屋交易損失,不得與如薪資、股利等其他非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且損失一旦發生,保留扣抵的年限只有三年;過了三年仍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或虧損過高無法全數扣減時,損失即會失去申報扣除的權利。

基本上,舊制對於售屋虧損的扣除原則,亦持續延用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上。但是,明(2016)年1月1日起將要實施的新制,個人房產損失的抵稅方式仍有兩點不同,需要納稅人特別注意,否則恐將無法順利抵稅。

一、計算售屋虧損時的「所得額」,不必計入土地漲價總數額。

新制之下,土地與房屋利得採合併課稅,為避免重複課徵,申報房產交易所得稅時,課徵稅基為:【房地合一售價-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正者,即應按分離稅率繳納所得稅。

但涉及房產盈虧的房產「所得額」,則是指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前的交易數額。以買賣為例,房產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房地合一交易價-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餘額至此如果已為「負數」,即屬有虧損,可以申報損失並保留損失扣抵權。

二、虧損扣除年限是從「交易日」起算三年內有效。

出現房產損失的個人納稅人須注意,新制房產交易損失的抵稅保留年限,雖然與舊制相同都是「三年」,但因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採取分離課稅,不像舊制可與其他綜合所得合併申報,以致,新制房產損失的抵稅年限改以「按日」計算,而非以年度為準。 (實務篇四之二)image


問答/發票誤供他人使用 主動報備避免受罰
2015-06-15 04:35:3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新營區郭小姐來電詢問:因作業疏忽誤將新營分店統一發票轉供善化分店使用,應如何處理?會不會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但是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如自動向國稅局報備,對於統一發票管理作業的影響不大,所以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增訂二,營業人倘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不同分店的發票不可混合使用,如有發生誤用,應立即主動向國稅局報備,以免受罰。


問答/澎湖民眾報遺贈稅 佳里受理簡易案件
2015-06-15 04:35:37 聯合新聞網 稅務問答
佳里區王先生詢問:其戶籍地在離島澎湖,能否在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現行遺產及贈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必須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澎湖分局)辦理,為簡政便民及提供便捷服務,該所自104年4月起提供離島澎湖民眾,只要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簡易案件櫃臺化作業要點」規定之櫃臺化簡易案件,皆可向該所辦理申報,即可享有馬上審查、立即發證的服務,免再跨海往返奔波,也縮短遺贈稅申報時程,請戶籍地於離島澎湖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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