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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益檢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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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01:35聯合報 葉銀華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大家是否覺得一些影響人民權益之重大違法事件,經常是發現太晚或者發現時已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我們是否需要在現有執法機關下,增加基於公益之檢舉制度?

公益檢舉制度是指有人發現一項違反法規的重大事項,若未對外揭露將傷害大眾權益、身體健康與環境,或掏空政府、公開發行公司或相關機構的資產,因此政府需要立法鼓勵此種公益檢舉,對於洩漏檢舉人與事項者負有刑事責任,並且保護檢舉人的人身與工作安全(反報復條款),同時給予檢舉人適當的獎金。

我喜歡公益檢舉這個名詞,因為其採用較具正面意涵的用語,可以改變大家對於內部告密者所引發的負面聯想(例如:抓耙子);其意指此種檢舉是基於公益,可保護大眾權益。而國外普遍用吹哨者制度,表示檢舉人將違法而影響大眾權益之事項,通告主管機關調查。

有人會問政府已經有相關的執法機關,為何還要鼓勵公益檢舉?我們經常發現政府總是後知後覺,而且在違法事件一發不可收拾時才發現。再者,也有可能執法者怠於職責,甚或有貪瀆之情事。立法院田志文先生因為具名檢舉前秘書長林錫山涉嫌收賄,結果不但被冷凍調回資訊室,考績還連續三年乙等無法升等,而林錫山一審被判刑十六年;此案例讓我們發現沒有公益檢舉制度的缺憾。

除了政府機關納入公益檢舉範圍,公司組織是否也要納入?我建議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機構與國營事業,以及它們的子公司應該列入,因為公開發行公司已經對大眾募集資金,而金融機構資金更是主要來自社會大眾;另外國營事業的資金是來自政府,等同是全民財產。

再者,對於人民權益有重大影響所涉及的公司是否也要列入?我建議涉及食品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公司也有列入的必要,因為一旦有黑心食品、環境汙染重大事件發生,對人民的健康、生活環境影響至為深遠。

根據調查,發現公司舞弊事件來源最多為檢舉,遠高於公司內部檢查;而檢舉來源以員工為最大宗,其次為客戶。由此可見舞弊事件多屬祕密進行,非由知悉內情之人舉報,可能難以發現,這也是公益舉報制度要納入上述類型公司的理由。二千年底美國持續發生大型公司財報舞弊案,主要也是來自員工檢舉。

台灣已經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公益檢舉制度,二○一五年六月修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針對食品攙偽、假冒、逾有效日期或使用違法添加物等重大食安事件,提高檢舉獎金核發比率為至少罰鍰五十%以上。至於一般食安檢舉案件若查獲屬實,則得依罰鍰廿%額度發給檢舉獎金。同時,亦增訂良心員工條款,如檢舉人為現職或離職員工檢舉其違法業主,其額外另發給獎金上限得提高至四百萬元。

其實,在國際上已經有許多國家有公益檢舉與保護制度,例如:美國、英國、韓國、日本、澳洲等國,而台灣也有初步基礎,我建議此制度應該更完整在台灣立法與落實執行。(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食品安全﹒食安﹒林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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