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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該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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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03:38聯合報 鄭善印/開南大學法律系主任(新北市)


司改也應關注基層警察權益。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邱德祥/攝影
司改也應關注基層警察權益。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邱德祥/攝影
由總統府主導的司法改革會議正如火如荼地進行,除了原本存在的議題外,又增加了不少新的議題,例如媒體對於未確定案件應如何報導等。但在諸多議題中,唯獨不見警察應如何維持治安,也不見司法審判基礎的警察應如何偵查犯罪,更看不到警察應如何支持及保護被害人等議題。
這跟執政黨在意的轉型正義、一例一休、勞工抗爭等理念不合,因目前的司改議題僅圍繞在上層建築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間的互動上,完全沒顧慮到司法行政基層,也就是警察的改革心聲。

但警察有何迫切的改革需求呢?我認為無非是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現行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了警察與檢察官及法官間的關係。但刑事訴訟法已將檢警關係規定得清清楚楚,鉅細靡遺,有何必要另外存在一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再者,有關警察與法官間的關係,由於各級法院職司審判,具有高度中立性,自不應就一般刑事案件,再以上級機關立場,指揮、調度司法警察。審判中的法院如有委請警察人員協助之必要,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一條已有「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之規定,是故法官辦理刑事案件亦無依附該條例之必要。

該條例更讓警察不服的是,各級檢察首長及法院院長可對警察逕行獎懲,其程度甚至可達記大功及記大過,可謂「法務管內政、司法打行政」,這哪裡是設官分職、各有所司?

該條例制訂於行憲前,雖在民國六十九年修正過一次,但解嚴時成為漏網之魚,其對檢警及法警之關係,如同在喉之鯁,若不去之,基層是無法快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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