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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大戰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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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03:37聯合報 李雅靖/中山大學行銷傳播管理研究所所長

谷阿莫使用盜版影片,挨告侵權。 摘自臉書
谷阿莫使用盜版影片,挨告侵權。 摘自臉書
谷阿莫被告,我真是跟眾網友同仇敵愾—這怎麼可以呢?真是擔心以後就沒有了看谷阿莫的樂趣。平心而論,依法,谷阿莫可能侵犯了著作權所有人的重製權(影片來源是非法下載)、公開播送權。但他的內容到底屬不屬於合理使用呢?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幾個狀況不需經過著作權所有人同意就可以將著作物拿來使用,這就是「合理使用」。

第一個叫作利用的目的跟性質:按實務來說,非商業目的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谷阿莫的頻道有廣告商業的目的,很難符合合理使用。第二個是著作的性質。第三個是質跟量占整個著作權的比例:如果占整體比例很大,也不符合合理使用。谷阿莫的影片在質的方面常切中影片的精髓,恐怕不符合合理使用。第四個是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跟現在價值的影響。片商指控他害影片票房悽慘,但證明困難。

另外,著作權常跟言論自由相衝突。以往有些法官就判定諷刺/戲謔言論的自由是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也說了,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的必要可以引用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這個案子跟數年前陳凱歌怒告胡戈改編他的電影「無極」類似。胡戈擷取「無極」畫面,與其他影片重組跟配音,用戲謔方式產出《一隻饅頭引發的血案》類記錄片,中間還穿插滑稽廣告,來諷刺「無極」的故事內容跟拍攝手法。饅頭血案引發了合理使用是否涵蓋戲謔模仿。谷阿莫的電影介紹專注在解說電影或電視影片,加入一些看片者心理的對話,帶給網友很多的歡笑與對片子的認識,胡戈的戲謔諷刺成分大,谷阿莫的介紹較多。

一九九四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康柏爾翻唱改編後的「漂亮女人」這首歌,認可戲謔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為。這種戲謔的模仿或嘲諷,在先進國家會視為賦予新的表達跟內容,跟原來著作的市場功能並不一樣。如果谷阿莫這些影片介紹是一種有創意的表達,是基於原來影片的基礎上再進行創作,這就是新著作。

這種再創作的手法非常多見,比如說,藝術家改作達文西的「蒙娜麗莎的微笑」這幅畫,換成長毛猩猩擺出同樣的姿勢笨笨地傻笑,也被列為是一種創作藝術。

二○一一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也判決根據「亂世佳人」來批評之書《風已消逝》是合理使用的範疇。在這個案中,法院衡量著作權和言論自由的天秤是擺在言論自由的一端。我認為這符合著作權的立法目的。著作權立法並不是以著作權所有人的利益為著眼點,而是為了文化發展、公共利益為優先。

谷阿莫的創作影片中的確是有一些創意跟批評,它會受歡迎也是因為這裡面有許多情感與評論思想的表達,是很多觀眾的心聲。我認為就著作權法的判斷上,這是屬於評論,是言論自由。如果撇開影片來源是非法下載,評論內容被判決有罪,那麼以後諷刺、幽默的作品恐怕會產生寒蟬效應。難道這是我們要的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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