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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應放大格局 全面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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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02:56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台灣股票市場稅制相當複雜與特殊,之前反反覆覆的證所稅,後來落得廢除的下場;三年前的財政健全方案對股市與薪資所得的影響更大,包括:調高個人綜所稅率最高級距到45%、兩稅合一由全部扣抵改成一半扣抵。稅制影響層面很大,過去干擾實際運作已大,造成本次改革千頭萬緒,我們要提醒財政部不能簡化處理,需要更全面性的思維。

財政部委外研究的股利所得稅改革方案期末報告出爐,該研究團隊首先提及目前台灣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有三大爭議點,首先是股利所得稅負較重;第二是內、外資股利及盈餘租稅待遇不同,外資稅率20%,內資個人股東累進稅率5%至45%;第三、兩稅稅率差距過大,個人綜所稅率5%至45%,營利事業所得稅17%。

該報告建議股利所得稅改革的兩個方案,第一個方案為分級分離課稅,這是參考美國與英國的制度,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免稅額為股利所得之15%,但以5萬元為上限,且股利所得的稅率連動綜所稅級距。即綜所稅適用5%、12%稅率者,股利所得適用稅率則適用10%;綜所稅稅率為20%、30%者,股利稅率則是20%;綜所稅稅率40%以上,股利稅率則是30%。此方案預估稅損是256億元。

建議第二個方案為稅額抵減,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合併申報,免稅額為股利所得之10%、無上限,而股利所得稅率維持既有的綜合所得稅級距與稅率結構。此方案預估稅損是200億元。該報告建議透過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到2個百分點,以彌補稅收,營所稅率調高1個百分點可增加稅收約200億元。

本次稅改,財政部取消兩稅合一,論點是基於國際潮流傾向朝支持法人實在說,認為公司法人具有獨立人格權、姓名權、財產權及契約權,與自然人同樣享有國家保護的權利,同時應負有納稅義務。惟基於重複課稅之說法,通常對於股利所得之個人綜合所會給予稅負優惠。

然而,財政部基於稅損太大,以及個人綜所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差距大的考量,仍然保留對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負,這是有待商榷的作法。既然是公司、個人皆需繳稅,公司的獲利有分配多少股利、多少保留在公司,這是公司的股利政策,政府不能以稅制來干擾。

其次,取消兩稅合一後,過去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如何處理?目前財政部的想法是直接取消,亦即股東可扣抵稅額全部歸零。然而這些股東可扣抵稅額是依稅法規定股東可於未來扣抵稅額,約700餘億元,屬於人民的財產,政府直接刪除,合理嗎?看來似有違憲之慮。

再者,報載財政部在向立院財政委員會溝通時,似乎較傾向二擇一案,而非該報告所建議的二個方案。二擇一案是參考德國制度,股利所得免稅額5萬元下依既有的綜合所得稅級距與稅率課稅,或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5%分離課稅。此方案預估稅損20億元。

然而二擇一案被評為有劫貧濟富之嫌。該案的優點是針對高所得者(稅率超過30%者)降稅效果明顯、稅損較小外;缺點是可能增加中低所得者之股利所得的稅負,例如股利超過5萬元而原先稅率不高於20%者。

另外,還有一種聲音是股利所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給予減稅的優惠,為何薪資所得最高要繳到45%?況且,此一最高稅率在亞洲各國算是高的,還是財政健全方案所加上去的。既然政府已經連續二年稅收超徵千億元,為何不將個人綜合所得最高稅率至少回到40%?

如果財政部太過於強調不要有稅損,那結果一定是挖東牆補西牆,其實是很難發生改革效果。既然財政健全方案已讓政府連續稅收超徵,財政部的改革就應該有更大空間,希望財政部能更有智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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