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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濫用資源 應由中央修法處罰
2015-05-18 02:42:08 聯合報 記者胡蓬生、張裕珍/苗栗報導
救護資源被濫用,台北、新竹等地已訂定救護車收費辦法,苗栗也有消防人員盼制定完善辦法,遏止濫用歪風;但苗栗消防局認為,救護車收費並非解決之道,部分惡意濫用救護車行為,應由中央修法訂定罰則為宜。
竹南消防分隊員杜泳霖認為,高雄市2年前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民眾如指定要到急救責任以外醫院、到醫院掛門診或非緊急傷患要收1700元。他認為可參考外縣市收費辦法,送醫後由醫院檢傷、判定分級,若急診檢傷被分類為第四、第五級,就屬非緊急狀況,可依此分級收費,減少救護車被濫用機會。
苗栗縣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長李明樹指出,救護車應留給最需要的人,謊報、濫用救護車確造成困擾,但縣內情況與都會不盡相同,整體評估被濫用比率不算高,往往是幾名特定對象,出勤率最高的頭份,每月達300多次,救護車被濫用頻率也還不致影響正常出勤。
救護車如訂定收費辦法,緊急傷病患因病情發展動態,撥叫119時情況很緊急,但經初步處置,到院時已正常,即使由醫院檢傷,也可能有爭議,有都會區訂收費辦法但全年僅開出10餘張收費單,繳費情況更少。
他表示,病患由到場消防員認定緊急與否也困難,如內出血、腹痛等看來都不緊急,但病情發展難以預料,目前消防人員接獲派遣都必須載運,即使是「常客」也不能拒絕。
李明樹強調,救護車承擔救護、救災任務,本身就有公益服務性質,收費可能造成縣內弱勢者不敢「叫」救護車,延誤就醫;部分特定對象濫用救護車,可能是心理、經濟需求,應協調由社工、心理單位輔導才是解決之道,少數惡意謊報、濫用情況,建議由中央修法訂罰則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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