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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房屋贈與 24年新高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2014.07.12 04:08 am

遺贈稅降,房屋贈與攀高。信義房屋、住商不動產昨(11)日公告近五年全台房屋贈與棟數及成長概況,2009年遺贈稅率大降後,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每年贈與的建物移轉棟數以4.7%到18.6%快速增加,2013年贈與移轉更衝上5.17萬棟,創下24年來新高。

統計結果指出,2009年遺贈稅降至10%後,全台房屋移轉棟數逐年攀高,而2011年奢侈稅實施後,房屋贈與更呈現急遽成長,全台贈與棟數以六都為最,六都中又以高雄奪魁。

據統計,2009年全台房屋贈與棟數僅3.3萬棟,但2013年卻攀至5.2萬棟,這三年間大幅成長55%,而累計近五年贈與移轉棟數破20萬棟。

其間,2011年因開徵奢侈稅,贈與數據更陡增,以第一名的高雄為例,去年棟數逾6,000棟,比起2011年的3,800棟成長幅度達56.8%最高,超越雙北市同期統計的14.1%(台北)、21.2%(新北)。

有趣的是,房仲專家分析,雖然全台房屋移轉棟數近五年大增,但中南部贈與量成長幅度,也大幅超越北部,顯示中南部房市較不受到政府打房影響而長線仍看好。

【2014/07/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受贈族 列查稅目標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2014.07.12 04:08 am

贈與移轉棟數創新高,不過「受贈族」卻引來國稅局的關愛,成為查稅目標。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有民眾受贈房屋多年後出售,雖有列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但近日傳出有案例經國稅局查核,需補稅近三倍,民眾要特別留意。

曾敬德說,據近期中區國稅局發布的新聞稿指出,有民眾2006年因受贈而取得房屋,並在2011年轉售出售,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85萬元,而成為查核對象。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相對台灣每年移轉棟數32萬到36萬棟間,去年贈與移轉棟數雖達5.17萬棟高峰,但僅占去年全台買賣移轉棟數37.2萬棟的14%,房屋贈與仍易成為查稅標的。
內地稅 將超徵334億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07.12 04:08 am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1)日表示,今年上半年,以包含大部分各項重要稅收的「內地稅」,上半年收入就有1兆77億多元,與去年同期相比達成率104.3%,樂觀預估今年將可超徵334億元。

所謂「內地稅」指的是除關稅外的各項稅目,包括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主要稅項。

張盛和昨日主持「全國賦稅會報」時表示,近三年來,稅收呈現逐年成長趨勢,今年1到6月全國「內地稅」收入就有1兆77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512億元、達成率104.3%;估計今年全年內地稅收入將有1兆7,483億元,與全年預算數1兆7,149億元相減,預估將超徵334億元,超徵比率1.9%。

財政部11日公布的全國賦稅收入,統計稅項為所有稅項,範圍較「內地稅」大,呈現上半年「國庫豐收」的態勢,包括營業稅、房屋稅、牌照稅、贈與稅、特銷稅等五稅都創新高,累積1到6月稅收為1兆878億元,創史上新高,今年全年稅收很有希望終結連續兩年短徵局面。

老外永久居留 工作免許可證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2014.07.11 03:35 am

行政院會昨(10)日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未來凡應聘在公、私立大學講座、學術研究且經教育部認可的外國人,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勞動部表示,此舉有助延攬國際優秀人才來台服務。

該法案將在近期送入立法院審議。昨天,行政院長江宜樺也說,該法案與人才政策有密切關係,若能配合國籍法修正,提供一些有傑出表現的外國人,可擁有雙重國籍,更可落實我人才政策,厚植國力與產業競爭力。

就業服務法在1992年出爐,過去曾有過13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旨在,創造國際學術人才禮遇環境、周延就業服務業務及鬆綁外國人聘僱管理等。

勞動部官員表示,為延攬國際學術人才,提供友善環境並簡化相關手續,將放寬應聘於公、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且經教育部認可的外國人,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草案也放寬外國留學生、僑生、其他華裔學生、獲准居留的難民或依直系血親共同生活的外國人,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另外,為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協助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的失業婦女重返職場,將二度就業婦女納入特別協助就業的對象,並得依規定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為有效嚇阻,草案加重非法媒介外國人的罰鍰額度及刑事責任,從現行非法媒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加重為按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的人數,每人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犯的刑責也從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8796805-3479521

假贈與逃奢侈稅 補帶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07.11 03:35 am

逃漏特銷稅,又見新手法。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有民眾甲在出售持有二年內房屋前,先將另一房產贈與給子女,以符合特銷稅免稅條件,之後子女再出售受贈房產,並將收入匯回給甲,形同假贈與且逃漏特銷稅,除遭補稅23萬多元,未來也將被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特銷稅條例規定,凡出售持有二年內房屋,就得課徵特銷稅,持有時間一年內稅率15%、一年至兩年間稅率10%;但若符合相關免稅條件,如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且已辦妥戶籍登記、並未供營業、出租使用,就可免徵特銷稅。

稅局實務上遇到不少案例,「假性製造」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狀態避稅。

常見情形例如,想出售手中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但名下有兩房,不符免稅資格,因此動歪腦筋把房屋假贈與給成年子女,再由子女出售,利用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條件,規避繳納特銷稅。

此次案件的特殊處在於,民眾甲原持有兩戶房屋,一戶持有超過二年(A房)、一戶未滿二年(B房),先將A房贈與給子女,讓自己名下僅擁有一戶自住房屋(B房),隨後並售出B房,以符合免稅條件。

但稅局在進行稅契資料調查時發現,A房原是甲所擁有,但贈與給子女後,子女在一個月後就將房屋賣出,且將賣屋收入匯回給甲,形同贈與不實,既然為不實贈與,稅局因此合理懷疑甲是透過假贈與行為,藉此規避特銷稅,加上查到子女將售A屋收入回匯給甲,因此判其B房須補稅並罰鍰。
名家觀點╱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時機成熟



【經濟日報╱林建甫】
2014.07.11 06:01 am

為遏止大量資源及資金投入房地產市場造成房價高漲的炒房歪風,中央研究院日前提出《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建議將房地稅合一與實價課稅。財政部長張盛和也預告,「房地合一就是要實價課稅」,未來將朝不修土增稅的前提下,把房地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建立健全的不動產交易稅制。

根據營建署公布2013年第4季的房價負擔能力指標,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已來到15.01倍,全球第一;新北市也高達12.67倍,居全球第三。政府須下定決心匡治房地產亂象,從核心問題來解決,「房地合一就是要實價課稅」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鄰國的經驗來看,南韓房價2000年開始飆漲, 2003年南韓雙管齊下,一方面提高資本利得稅,最高達60%;另一方面,「廣建百萬戶平價住宅」以供出租,卻只達到穩定效果,房價仍緩步上漲。2005年南韓從健全稅制著手,將原先土地與房屋分開課稅的持有稅,更名為「綜合不動產稅」合併課徵,並對高價的土地及房屋「額外」課徵1%至3%不等的累進稅率,2007年南韓政府更進一步採取房地產交易所得稅的「實價課稅」,並對「一戶多屋」課徵重稅,減少不動產投機行為。一連串的政策,南韓房地產合理化。這說明「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抑制房價飆高,符合公平正義的作法。

目前國內不動產稅負分成交易、持有稅兩大類,交易部分,土地和房屋分開,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課土增稅,房屋課稅則依實際交易價格或評定價值;持有的部分房屋依評定價值,地價稅則依公告地價。

房地分離的課徵制度,造成台灣不動產「一地三價」現象,包括房屋稅、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須分別依據政府公告的評定現值、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課稅,且三種價格均非實價,偏離市價水準甚遠,無法真實反映稅負。我國實價登錄制度已實施一段時間,也累積一定資訊數量,「房地合一」與「實價課稅」的時機已經成熟。

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如果只適用於交易課稅,因不動產交易稅,只有買賣或移轉時才發生,是一次性的稅負,對自住者、長期持有者沒有任何影響,受衝擊的主要是財團、炒房投資客。不動產交易仍按土地公告現值繳納土增稅,但隔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則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先前已繳納的土增稅,則可列為扣抵項目,房地交易所得愈高,適用所得稅率就愈高,符合公平原則。建議除遺贈外,買賣、典權、交換、分割等皆不訂有任何豁免條款,減少富人用人頭等方式規避漏洞,讓政策美意大打折扣。奢侈稅也應適時退場。

但若擴及運用到一般持有稅,包括房屋稅、地價稅,影響層面甚大,須有完整配套才可以。為免傷及無辜,把握針對性、局部性的提高租稅負擔原則,應訂有豁免條款,排除自用住宅、農用農舍適用,或以不超過目前繳交稅負為原則,調降自用住宅稅率,保障所有居住者權利,將影響降到最低;非自用的則以實價及標準稅率課徵,才能有效地提高投資客非自用住宅的持有成本及炒作障礙,甚至房越多,再累進。

為杜絕房地產炒作,稅改不能等,況且連大企業家都爭取土地獲利、忽略生產,若不導正,前途堪憂。未來政府應展現魄力與智慧,儘速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規劃、立法與執行,讓民眾感受到政府落實「居住正義」的決心是成功的關鍵。

(作者是台大經濟系教授/國政會財金組召集人)
名家觀點╱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時機成熟

【經濟日報╱林建甫】
2014.07.11 06:01 am

為遏止大量資源及資金投入房地產市場造成房價高漲的炒房歪風,中央研究院日前提出《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建議將房地稅合一與實價課稅。財政部長張盛和也預告,「房地合一就是要實價課稅」,未來將朝不修土增稅的前提下,把房地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建立健全的不動產交易稅制。

根據營建署公布2013年第4季的房價負擔能力指標,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已來到15.01倍,全球第一;新北市也高達12.67倍,居全球第三。政府須下定決心匡治房地產亂象,從核心問題來解決,「房地合一就是要實價課稅」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鄰國的經驗來看,南韓房價2000年開始飆漲, 2003年南韓雙管齊下,一方面提高資本利得稅,最高達60%;另一方面,「廣建百萬戶平價住宅」以供出租,卻只達到穩定效果,房價仍緩步上漲。2005年南韓從健全稅制著手,將原先土地與房屋分開課稅的持有稅,更名為「綜合不動產稅」合併課徵,並對高價的土地及房屋「額外」課徵1%至3%不等的累進稅率,2007年南韓政府更進一步採取房地產交易所得稅的「實價課稅」,並對「一戶多屋」課徵重稅,減少不動產投機行為。一連串的政策,南韓房地產合理化。這說明「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抑制房價飆高,符合公平正義的作法。

目前國內不動產稅負分成交易、持有稅兩大類,交易部分,土地和房屋分開,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課土增稅,房屋課稅則依實際交易價格或評定價值;持有的部分房屋依評定價值,地價稅則依公告地價。

房地分離的課徵制度,造成台灣不動產「一地三價」現象,包括房屋稅、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須分別依據政府公告的評定現值、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課稅,且三種價格均非實價,偏離市價水準甚遠,無法真實反映稅負。我國實價登錄制度已實施一段時間,也累積一定資訊數量,「房地合一」與「實價課稅」的時機已經成熟。

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如果只適用於交易課稅,因不動產交易稅,只有買賣或移轉時才發生,是一次性的稅負,對自住者、長期持有者沒有任何影響,受衝擊的主要是財團、炒房投資客。不動產交易仍按土地公告現值繳納土增稅,但隔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則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先前已繳納的土增稅,則可列為扣抵項目,房地交易所得愈高,適用所得稅率就愈高,符合公平原則。建議除遺贈外,買賣、典權、交換、分割等皆不訂有任何豁免條款,減少富人用人頭等方式規避漏洞,讓政策美意大打折扣。奢侈稅也應適時退場。

但若擴及運用到一般持有稅,包括房屋稅、地價稅,影響層面甚大,須有完整配套才可以。為免傷及無辜,把握針對性、局部性的提高租稅負擔原則,應訂有豁免條款,排除自用住宅、農用農舍適用,或以不超過目前繳交稅負為原則,調降自用住宅稅率,保障所有居住者權利,將影響降到最低;非自用的則以實價及標準稅率課徵,才能有效地提高投資客非自用住宅的持有成本及炒作障礙,甚至房越多,再累進。

為杜絕房地產炒作,稅改不能等,況且連大企業家都爭取土地獲利、忽略生產,若不導正,前途堪憂。未來政府應展現魄力與智慧,儘速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規劃、立法與執行,讓民眾感受到政府落實「居住正義」的決心是成功的關鍵。

(作者是台大經濟系教授/國政會財金組召集人)

公司解散 名下車輛要了結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4.07.11 03:35 am

營利事業不再營業時,其名下所有車輛應辦理移轉或了結程序;未依規定辦理者,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一旦查獲這類車輛行駛於道路時,將按漏稅處罰。

財政部指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所有人不論是公司或個人,都應在車輛不再使用時,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

以營利事業為例,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者,其名下的車輛,應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事實,就要依照稅法規定裁罰。

財政部解釋,依據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為止,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均視為存續。

因此,公司法人縱已經辦理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程序之前,公司名下的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的規定,仍需依規定裁罰。

因此,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如果確已不再繼續營業時,其名下車輛亦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才能證明公司已非車輛所有權人。否則,日後出現違章情事,所有權人仍將會是裁罰的對象。

稅務問答/夫妻賣共有建物 須分別繳奢侈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4.07.11 06:01 am

三重區郭小姐電話詢問: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時,是由夫妻其中一人申報繳納?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分別為特銷稅條例所明定。當納稅義務人非屬同一人時,應分別填具繳款書及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民雄辦與民有約 24日邀你談稅事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納稅人的建言是提升服務品質的原動力,將於7月24日上午9時至12時由劉英昭主任與您面對面共同直接溝通,歡迎民眾踴躍提出建言。即日起至7月18日止接受民眾預約報名,可採免付費預約專線:0800-000-321,網路報名:Q68i@ntbsa.gov.tw或傳真報名:05-2063928等預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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