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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再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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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02:55聯合報 周景昌/退休教師(新北市)

台灣人口老化,預期明年將步入「高齡社會」,失智症患者也會逐漸增多;失智症患者因判斷力下降,容易行為失序、惹上官司,或遭詐騙集團盯上,成為社會隱憂。

根據失智症協會數據,國內跟失智症有關的民事案件,民國九十五年只有一百一十五件,一○五年上升到一千九百九十件,十年間成長超過十七倍,因此,對於失智症患者權益保障刻不容緩。

根據我國民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其聲請流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且應提出應受宣告之人診斷證明書,法院核定後才會發函給聲請人,於約定時間法院派員與聲請人偕同應受宣告之人,一起到醫院鑑定應受宣告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已達監護宣告之情形。

根據上述整個流程看似非常嚴謹,然實務上常有應受宣告之人的少數家屬,刻意阻撓此精神鑑定,讓監護宣告無法順利完成。例如筆者最近欲將一位失智長輩做監護宣告,另一家屬因覬覦其財產,乃將失智長輩帶到自己家中,阻撓失智長輩去醫院做精神鑑定,失智長輩孱弱無法表示意見,眾人皆束手無策,且監護宣告又屬民事案件,警察亦無法介入,民法保護失智患者權益的美意大打折扣矣!

面對人口老化失智患者增多,司法當局應該未雨綢繆,重視失智者的權益保障,尤其是年邁孱弱者,若事證明確時賦予法院逕予判決的強制力,以排除少數親屬的阻撓行為,如此失智患者才可免於「無法回復之傷害產生」,真正保障權益。

失智症﹒老化﹒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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