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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政治人物都愛告人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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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9 02:02聯合報 王健壯


台灣政治人物都一個德性,他們常把尊重言論自由掛在嘴邊,但結果卻是藍的愛告別人誹謗,綠的也動輒愛提妨害名譽訴訟。

在民主國家中,有關言論與新聞自由訴訟之多,台灣在全世界絕對排名在前。據統計,全台地檢署去年收到九千九百多件妨害名譽案件,過去三年則共有兩萬八千多件,平均每天約有廿七件,而且這個數字還不包括到法院自訴的案件。

為什麼有這麼多有關言論與新聞自由的訴訟?理由很簡單:大家都愛告。一般民眾因為一句三字經而提告,政治人物因為媒體負面報導而提告,朝野也常因互相攻詰而提告,選舉期間更是誹謗訴訟的旺季。

政治人物愛提告,最常見理由就是若不告即等於默認,所以他們不但是惡聲至必反之,而且必定訴諸法律,其目的一則立此存證,再則企圖懲罰被告,三則希望造成寒蟬效應。

但其他民主國家為什麼沒那麼多有關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官司?理由也很簡單:保護那些自己痛恨的言論,才是真正尊重言論自由。美國老牌參議員馬侃日前因大法官同意權行使問題,而痛批同黨的多數黨領袖麥康諾是「超級白痴」,此事若發生在台灣國會,兩人一定法院相見,但麥康諾會告馬侃誹謗嗎?絕對不會,就像歐巴馬被右派政客與媒體罵了八年,沒有告過任何一個人。

更等而下之的是,政治人物不但愛告,最近更流行要求對方限時道歉。黃國昌因洪秀柱說他支持日本核食進口,而要求她四十八小時內道歉;李登輝因楊仁壽誤指他領取終身俸,限他四十八小時內道歉;羅智強因南方朔說他介入滅王(金平)大計,要他廿四小時內道歉;連國防部也有樣學樣,因「上報」報導副參謀總長挾怨報復部屬,而要求媒體限時道歉澄清。

為什麼言論訴訟成風不應成為民主國家常態?一般民眾被人侮辱誹謗,因為申訴無門,不得不到法院尋求公道。但有權有勢的政治人物,卻擁有多數人所沒有的話語權,被誹謗侮辱可立即公開駁斥澄清,而且媒體必作報導,又何須多此一舉非走上司法訴訟不可?

況且,過去三年全台地檢署雖然偵辦了兩萬八千多件妨害名譽案件,但最後祇起訴了五千七百多件,起訴率祇有兩成左右。至於在這些起訴案件中,最後被法院判決被告敗訴的比率,可想見一定更低。以前有關言論與新聞自由的訴訟,被告敗訴的比例甚高,但近幾年審檢對言論與新聞自由已有比較進步的認知,誹謗或妨害名譽訴訟經常都以被告勝訴定讞,政治人物又何必非與人法院相見不可?

以黃國昌自訴洪秀柱為例。洪秀柱無的放矢後,黃國昌立予駁斥,已收到以正視聽的澄清效果,又何須再告?而且,黃國昌是法學博士,應當明瞭刑事誹謗對言論自由的戕害早被詬病,提告已屬多餘,何以告的又是刑事誹謗?司法國是會議已決議誹謗除罪,目前雖未完成修法,但法學博士以刑事誹謗控告反對黨主席,卻是莫大諷刺。

台灣自今年起終於有了一個言論自由日,但真正的言論自由,就是給我們痛恨、不齒的言論以自由,而且尋求真相與公道的場所,不在法院,而在言論市場。政治人物如果要維護言論與新聞自由,就從停止告人誹謗或妨害名譽開始。(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妨害名譽﹒黃國昌﹒洪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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