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保存 應接軌市價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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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01:35 聯合報 林左裕/政大地政系特聘教授(台北市)


新北市地主阿嬤之前被徵收土地所配回的抵價地,經兩年建照申請,動工後卻挖到疑似十三行遺址,須立即停工,阿嬤因重建路遙而流淚。

類似因文化資產保存而導致地主私有財產減損、甚或因此強拆而觸法之情事一再重演,癥結點在於政府提供之補償不足,致使地主不願或無力因「大愛」捐獻私有財產為古蹟以供後人瞻仰,因此相關法令之配套有待強化,以提高地主之文資保存意願及落實政府執法之能力。否則以區區一百萬元或五年徒刑的罰則,相較於其財產價值或開發利益,私地主奮力「闖關」以維護權益,將層出不窮。

「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意良善,然私地主違規事件不斷,且地方政府亦曾帶頭違法,問題在此法規範未考慮公平性原則,一味將土地無法開發或再利用之風險移轉給私地主,這種違反「分配正義」的法令,實際是對個人權益的懲罰。政府應參考對人民土地徵收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與「補償之合理性」,以免爾後重演大埔徵收案及日日春文萌樓等事件憾事。

「文資法」中規範對地主的權益,僅止於「尊重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且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之建物,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在此之後,地主即刻喪失開發之權利,若地主不服,得依法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然程序曠日廢時,且財務負擔極重,地主不如連夜拆除了事。且當反對開發人士對開發或重建有個人意見時,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報,造成地主困擾及單方面需承擔之成本或財產損失。

相對的,補償地主僅限免繳房屋稅、地價稅及遺產稅或容積移轉,或頒給獎狀、獎盃或酌給獎金。以杯水車薪之補償或象徵式之獎勵欲強制私地主放棄財產價值,也難怪柯P會不經意說出「文化恐怖分子」的比喻。

以往土地徵收僅以公告現值加成後補償私地主,目的或許有其公益性或必要性,但補償金額仍遠低於市價,使得地方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常藉攫取私人財產之價值以達其公共開發效益,因此抗爭情事不斷。之後法令改為以市價補償後爭議方歇,而政府以土地徵收進行開發或重劃的行為也更為謹慎。政府欲落實「文資法」,實應參考以市價徵收補償之原則,以提高地主之意願及降低其觸法之意願,否則違法機率高之法令只會惹來「惡法」之譏。而在決定文化資產之審議過程中,委員會除了文資學者外,亦應納入都市發展及財政專家學者,權衡文資保存、都市開發及財政負擔等面向,方能同時確保民眾的財產權及貫徹良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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