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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已滿20歲但不能投票


聯合/已滿20歲但不能投票
2015-05-25 01:32:01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憲法規定,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立法院刻為人民選舉權「擴大民主參與」的修憲問題,陷入爭議:一、要不要給滿十八歲的公民選舉權,此點有共識;二、要不要維護已滿二十歲但不便返原籍投票者的不在籍投票權,此點無共識。

將投票年齡降至十八歲,這是擴大了現制須滿二十歲始能投票的「民主參與」;但反對不在籍投票,卻是剝奪了已滿二十歲但不便返原籍投票者的「民主參與」。創造新制,何不亦完善舊制?

以一九九○年代末期台灣年出生人口約二十萬人計,若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首波首投族可增加約四十萬人。但是,如今未設不在籍投票,卻造成約一百十四萬滿二十歲已具投票權者,必須奔波返鄉投票,否則即失卻投票權利。這四十萬人與一百十四萬人的投票權,皆是「擴大民主參與」,難道不應受到相同的看待?

台灣是少數迄未設不在籍投票的「民主國家」。他國皆可提前投票、在工作地投票、赴駐外大使館投票,甚至行使通訊投票,皆是旨在「擴大民主參與/保障人民權利」。何況,台灣如今並未論及通訊投票,只主張行使親身當日現場的不在籍投票而已。請問:反對的理由何在?

民進黨在中間作梗,理由是:一、不必入憲,修法即可。但畢竟入憲亦無不可,何況民進黨能保證及時完成立法嗎?二、民進黨顧慮不在籍投票不利綠營,但此說無科學根據;何況,倘竟能公然剝奪「不利綠營」者的投票權,這還能叫「民主」嗎?

民進黨立委說,國民黨以不在籍投票綁架十八歲投票,但實情也是民進黨以反對不在籍投票劫持了十八歲投票。既曰擴大民主參與,兩黨何不使四十萬人與一百十四萬人雨露均霑,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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