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反避稅 要內外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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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01:4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反避稅條款已送立法院審議,將是新任財長許虞哲首要面對的挑戰。若要完全落實反避稅,除了強化法制面,實務面上也應有所作為,兩者缺一不可,會計師建議財政部,應加入「共同申報標準(CRS)」,與參與國交換稅務資訊,進行海外查稅。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即是俗稱的「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只要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巴拿馬,都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二、受控外國公司(CFC)無論盈餘有無匯回,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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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二大適用對象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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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財政部針對反避稅制定法源,但實際執行上可能遇到困難,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建議,財政部若要落實反避稅應內外兼具。

CRS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制定、受到廣泛認可的全球資訊交換標準,參加國家透過簽署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可依照CRS進行稅務資訊交換。簡單來說,若是對於某案例要進行海外查稅,透過CRS,當地稅局可提供該公司的稅務資料以供參考。

今年起已有57個國家將實施CRS,2017年也有42個國家將加入,亞洲地區包括日本、韓國、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等都已有初步資訊交換。林志翔指出,台灣目前沒有具體承諾是否加入CRS,也沒有明確時間表。

若國家實施CRS,將會提供非當地人的帳戶資訊,給予帳戶人該國進行參考。

林志翔也進一步解釋,當各國決定稅制透明化且可交流下,若台灣未加入CRS—無法拿到或提供資料,未來也可能會成為避稅天堂。他更舉例說,已有他國客戶詢問台灣是否有加入CRS,若沒有就打算將資金轉往台灣。

林志翔說,即使台灣有很好的法治,但執行面上有困難,那麼海外反避稅的效果也就有限,若要有效的防止不當避稅,台灣必須通過國內反避稅規定,以及加入CRS自動資訊交換,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僅有國內反避稅規定,恐將流於形式成為紙上老虎。

會計師建議:控股子公司 改台灣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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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01:4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在反避稅條款下,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要合併台灣母公司課稅,如果反避稅條款三讀,因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因此需檢視目前投資架構。會計師建議,原本透過控股公司投資的子公司,未來可改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CFC的潛在影響有兩大方向,其一是集團母公司目前針對保留於海外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其所得稅處理,自法令施行後,將對集團財務報表產生衝擊。也就是說,所得稅會增加,公司需要一筆費用支出為實現利潤,因此對於每股稅後盈餘(EPS)的衝擊相對較大。

楊建華說,其二則須留意集團母公司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海外營運子公司,因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因此需檢視目前投資架構。

楊建華也舉例說,受控外國公司假設盈餘不匯回,CFC法令施行之前,若日本子公司稅後淨利100元,扣繳稅款後控股公司收到股利為80元,台灣最終淨現金稅負即為20元。

但若CFC施行後,100元最終還需要扣台灣營所稅17%,且國外稅額扣抵因為透過控股公司為兩層關係,因此無法使用國外稅額扣抵,因此最終淨現金稅負則為33.6反增加。

因此,楊建華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投資價格,是否能有效率使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降低整體稅負。同時,也應考慮是否改變投資架構,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或選擇非CFC之間控股公司,如此以來才能使用國外稅額扣抵。

問答/104年結算書封面 勿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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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01:49 經濟日報 嘉義訊


嘉義市徐小姐問: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下稱104年版結算申報書)封面可否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簽章?是否提供紙本租稅減免附冊供填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由於統一發票專用章本身已註明「統一發票專用」,曾發生營利事業事後否認封面蓋用統一發票章以代替簽章之申報書內容,引發爭議,因此104年版結算申報書封面特別以紅字明訂「請勿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簽章」。

另104年版結算申報書增訂封面-1頁「租稅減免或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檢核清單」,相關明細表係以電子檔案提供,不再提供紙本印製之訂本式附冊,如有需要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又關係人交易明細表部分,第B1頁及第B2頁尚有相關檢視符合條件之勾選項,採人工申報者仍應填報並檢附之。

統一發票﹒結算申報﹒國稅局

問答/出售農地或農舍 按舊制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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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01:49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深坑區林先生問: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另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屬土地交易損失,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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