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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主權 在1858不在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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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 06:11 聯合報 林滿紅/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員(台北市)


七月十五日,香港前特首董建華在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致辭,特別提到一九五二年日本和中華民國簽署的《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在中國近代史中,香港和台灣都經過國際條約的安排,應該是董特首注意到中日和約的背景,值得尊敬。但他接下來說:「一九七一年通過的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承認日本應向中國歸還所有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所有這些條約和聲明,證明從法律上講,南沙群島實際上是屬於中國的。」後者實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中日和約於台北簽署之後,經中華民國行政院、立法院相繼通過,由蔣中正總統批准,並蓋上中華民國國璽,又與日皇批准、蓋上日本國璽的版本在台北換文生效。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而言,中日和約皆為其依照憲法制定之國內法。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條約須於聯合國登記才予承認,中日和約是一九五二年在聯合國登記條約的一八五八號。

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標題是「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但這一決議能否取代中日和約賦予中華民國有關台澎與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主權?

透過中日和約,中華民國取得的台澎與南沙、西沙群島主權,根源於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清朝在馬關條約中永久完全割讓給日本有關台澎及其附屬島嶼的完全主權。在法律上,只有日本才能放棄。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對中華民國放棄有關台澎及其附屬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就是永久的完全主權,只有中華民國才能放棄。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不是由中華民國派出全權代表,並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經行政院、立法院、總統所通過的條約,不能對台澎及南海主權進行移轉。

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沒有董特首所說的「承認日本應向中國歸還所有從中國竊取的領土」。該聲明原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其中的「理解和尊重」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常向國際所說的「承認」。

更重要的是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該條強調將執行「開羅宣言」之條款:台灣於日本戰敗後歸還中華民國。一九七二年中華民國與日本斷交後,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三條:「條約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不影響彼此間由條約確定之法律關係。」

「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主要指涉中國大陸的代表權問題,沒有思考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代表權問題。海牙的南海仲裁未能清楚說明南海的主權歸屬,也因忽略聯合國一九五二年條約系列的一八五八號條約。

享有該約中南海主權的中華民國,一直呼籲南海共同開發的和平倡議。重新檢討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將是化解南海危機,共創世界和平之重要途徑。

聯合國﹒南海仲裁﹒南沙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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