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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在高雄氣爆案是否構成殺人罪?

【聯合報╱社論】
2014.08.17 02:13 am

在高雄氣爆事件中,陳菊是否應為慘重的死傷受到殺人罪的追訴?如果覺得這個問題有點唐突、甚至荒謬的話,表示你認為「殺人罪」應持比較嚴謹的定義,對行政首長職權的界線也有一定保留,認為在行政事務上應該講究分層負責,不能無限上綱。

事實上,這個問題一點也不荒謬,也毫不唐突。我們之所以提出這項疑問,主要是要藉此來凸顯另一事件的荒謬。試想,在一樁造成卅死、三百餘傷的慘重公共安全事件中,對理當負責的陳菊,如果要依殺人罪將她起訴,都嫌過當;那麼,行政院長江宜樺只不過下令驅離占領行政院的群眾,卻遭台北地院列為「殺人罪」被告並遭到傳喚訊問,那會是個適當的罪名嗎?

讓我們比較一下這兩個事件的性質和異同。氣爆災難是嚴重的公安意外,高雄市府平日對地下管線疏於管理及掌控,在處理氣體外洩事故時缺乏專業判斷,既未迅速控制災情,又未及時疏散居民、管制交通,以致打火弟兄及無辜市民慘遭冤死,都有行政疏失之責。陳菊僅讓四名局長以上人員辭職扛下責任,其實她自己的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也不輕,連綠營內部都有人覺得她應該下台負起責任。

相對的,三月的反服貿占領行政院行動,閣揆下令排除占領,是維持社會秩序及國家正常運作之必要作為。在過程中,因警方與民眾的拉扯推擠造成一百多人受傷,其中六十多人為警察;其間,查出有六名員警動用警棍打人,那畢竟只是少數,並非首長下令員警打人。這場排除民眾占領官署的維安行動,在明知無人身受重大傷害的情況下,綠營律師卻惡意利用訴訟戰略,向江揆及相關警政分局長提出「殺人罪」之訴;而法院亦不分青紅皂白,迅即將閣揆等人傳喚到庭,創下司法干擾行政權的惡例。

兩相對照,高雄市府因「不作為」導致民眾重大傷亡,卻完全不受殺人罪之訴;相形之下,行政院依法行政「積極作為」維護秩序,卻僅因現場嚴重推擠有人輕傷即被控殺人。怠忽職務不作為者無罪,依法作為之官員反而殺人罪纏身;兩者間的價值錯亂、責任及後果之背道而馳,完全失去了法理及比例,豈不令人瞠目結舌?

事實上,在行政院的驅離行動中,若特定員警執行公權力時心存打人之惡意,以顯不相稱的粗暴手段對待民眾,從警民雙方的蒐證錄影,不難比對出這些施暴者的身影,並追訴其行政或刑事責任。然而,綠營律師捨此不為,卻刻意渲染、惡意上綱,將責任上綱為「行政院長殺人」;此舉,分明是利用司法來絞殺行政的操作。然而,地院法官竟也配合行事,承審法官林呈樵僅為試署法官,卻不顧「殺人罪」依刑事訴訟法應該召開「合議庭」的規定,不顧類似案件實務上「不傳訊顯然無關者」之慣例,一意孤行隻手傳喚閣揆及警政首長到案訊問,這是個人英雄主義作風作祟,還是政治立場所致?更令人錯愕的是,江揆對這樣的安排竟不公開說明或駁斥,反稱「尊重司法」謙卑站上被告席;這不僅是自甘受辱,也貶抑了行政公權力的尊嚴。

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有一名律師洪條根具狀到高雄地檢署提告,控告陳菊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涉及「瀆職罪」。洪根條的政治立場,我們並不清楚,但他自稱是以個人名義對陳菊提告;而在驅離占領案中,以顧立雄為首的律師團則明顯親綠,其實也是律師團主動搜尋受傷民眾並假藉其名義向法院提起「自訴」。前者告陳菊「瀆職」,至少是在法理皆可理解的範圍;而後者告江揆「殺人未遂」,則分明是欲加之罪,企圖利用司法程序來詆毀馬政府形象,並藉此羈絆行政部門的作為;可悲的是,執政黨竟毫不抵抗,還溫文恭敬地領受對方的唾沫。

本報日前社論曾形容,目前台灣民主政治的失敗方程式,是「刻薄」的在野黨與「怯懦」的執政黨的對陣:一方冷酷廝殺、嗜血無饜,一方庸懦畏怯,步步退讓,這又是一典型案例。尤其,近兩年,在野黨屢屢濫用司法戰術來干擾執政黨的作為,且不斷得逞,已弄到司法界線與憲政權責紊亂的地步,這是更讓人憂心之處。

面對輿論指責,陳菊傲然以對;而江揆面對「殺人罪」之訴,卻無力為公權力辯護。這樣的朝野競爭,談什麼理性?有什麼衡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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