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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經營/企業搶市 要攻守兼備
2015-06-10 03:53:07 經濟日報 林隆儀

產業的領導企業大量投入廣告除了行銷之外,也能對有意進入產業者建構進入障礙。圖為時報廣場廣告看板。 美聯社
分享進入任何產業或市場都有一定的門檻,有些門檻容易跨過,得以如願,有些門檻不易跨越,難以突破,無形中成為一種進入障礙。有些進入障礙是產業特質所形成,即使是領導廠商也少有操作空間,例如規模經濟與技術創新,令有意進入者望梅止渴;有些障礙是政府政策使然,例如關稅與貿易障礙,讓有意進入者束手無策;有些障礙是現有競爭廠商共同營造,例如成本優勢與廣告聲量及行銷作為,讓有意進入者不得不重新思考。
鞏固市場 保護利益

進入障礙有一個很重要的特質,不是讓有意進入產業的廠商無法如願進入該產業,就是大幅提高新進入者的成本,讓他們進入產業後居於成本劣勢,削弱競爭力。

企業策略可以從積極面與消極面來詮釋,積極方面是要發展競爭優勢,提高競爭利益,擴大事業版圖;消極方面是要建構進入障礙,保護既得利益,防止市場受到侵蝕。

發展競爭優勢與建構進入障礙都是企業的重要策略,前者屬於攻擊策略,目的是要攻城掠地,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後者屬於防禦策略,目的是要發揮防禦力量,維護公司的競爭優勢。

企業策略的積極作為與消極行動交互應用,雙管齊下,更有助於營造長治久安的局面。

企業建構進入障礙的途徑很多,有植根在接近及取得重要資源或顧客基礎者,有致力於限制競爭者的策略選擇方案者。善於取得重要資源或爭取顧客的廠商,通常都享有持久性競爭優勢,尤其是取得的條件比競爭對手更優渥,或是競爭優勢能夠長久維持下去時,更能凸顯進入障礙的威力與價值。

至於限制競爭者的行動,雖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有此能耐,但卻是不可忽視的重要途徑。

進入障礙的性質視產業競爭的經濟特性而定,例如大量依賴廣告行銷的消費性產品,擁有高市場占有率的領導廠商,通常都享有顯著的進入障礙效益。價格的實現能力與維繫,也是阻礙競爭者進入的一項重要因素,價格水準愈穩定的產業,新進入者愈難有操作的空間,這也是產業領導廠商維繫價格穩定的重要原因。

投入資源 設保護傘

新進入廠商每單位所投入的攻擊成本,相較於領導廠商所投入的防禦成本,常有過之而無不及,久而久之新進入者會出現疲態畢露現象。

攻擊和防禦都需要投入可觀的資源,但是建構進入障礙所投入的資源,在新競爭局勢形成前會形成一種保護傘,具有阻擋效果,例如我國廣告聲量最大的兩大品牌,保力達與維士比,各自投入非常可觀的廣告量,一方面互相較勁,互別苗頭,一方面也在警告有意進入的廠商,透露競爭已經非常激烈的訊息,成功扮演進入障礙的角色,同類產品的其他競爭者不是望之卻步,就是備嘗苦果。

建構進入障礙的策略保護傘,可根據保護效益及進入障礙門檻分別區分為高低兩個水準,組合成四種矩陣方格的策略選項,分別稱為受到保護、帶有風險、曇花一現、易被侵蝕。

四大矩陣 築起高牆

第一種是高進入障礙,低保護效益的局面,維持進入障礙的成本足夠強的產品或事業,通常都採用這種策略。

第二種是經理人最感興趣的高進入障礙,高保護效益,事業因為有高進入障礙做屏障,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同時也因為維持進入障礙的成本很高,所以帶有某種程度的風險。

第三種是低進入障礙,低保護效益,競爭者來去自如,通常無法享受高獲利率,只能歸類為曇花一現的一般商品或事業。

第四種是保護效益雖然很高,但是進入障礙低,表示新進入者容易進入,市場容易被侵蝕,這種事業很難創造持久性競爭優勢。

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面臨重要的抉擇,若經營環境相對穩定,策略方向沒有任何改變,表示公司會持續面對來自競爭對手的挑戰與威脅。低保護效益的任何改變,表示競爭性保護的本質已經有所改變,也就是進入障礙正受到侵蝕。成功的企業策略需要瞭解保護傘規模大小,持續評估是否維持投資來保護競爭優勢,或是設法提高進入障礙,或在障礙受到侵蝕時,撤資以儘速收回現金。

(作者是台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林隆儀)


管理錦囊/揭穿面紗原則 健全公司治理
2015-06-10 03:53:07 經濟日報 張洛安
近年陸續發生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違法案件,凸顯出結合公司治理與法制以杜絕違法的重要性。然而,關於台灣公司治理法制的發展,若以馬拉松賽跑予以形容,仍為一場必須長遠持續關注的「超馬競賽」(Ultramarathon)。

為健全台灣公司的發展,使企業永續經營,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直是商業界不斷強調的概念,強化公司治理已逐漸融入公司法修正方向,101年及102年公司法修正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實質董事等規定,其目的在於健全公司體制,接軌國際,同時建構公司的良好體制,以因應社會瞬息萬變的發展。

其中,以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最受矚目,其旨在撥開公司面紗,使躲在背後操作的違法股東負起法律責任,更是將公司治理的法制推動邁向新紀元。

依據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所揭示的公司治理準則,公司須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以符合法治精神、保障股東權利、平等對待股東、確立其他權益人在公司扮演的角色、進行揭露與透明化、促進董事會遵行忠實義務等。

近年出現的公司違法案件,例如前陣子發生某上市上櫃公司炒股吸金、掏空公司並詐貸,獲取不法利益高達上億元,該公司所從事的不法行為,諸如放出假消息讓公司股票上漲,然後自己出脫股票,趁機獲利,此外,更利用公司名義為自己的債務擔保;以投資間接掏空公司,或進行不實土地交易使自己獲利,不但違反公司法,甚至觸犯刑法或證券交易法等罪,且當違法公司上市或上櫃時,更可能造成許多投資人血本無歸,由於法律具備規制作用,時常用來防止弊端的發生,更需要結合公司治理與法制。

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將股東與公司視為兩個獨立法人格,且在股東有限責任之下,股東僅以其繳清的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導致在公司內部具有控制力的股東,可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侵害公司債權人權利,股東卻可藉由股東有限責任,在公司的保護傘下規避責任。

而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為,在此情形,應撥開公司的面紗,使躲在背後操作的違法股東負起法律責任。

由於公司揭穿面紗原則以往法院有相關的見解,將來在適用上須併同觀察。在進行公司治理法制的推動時,除觀測台灣法制現狀之外,仍須全盤檢視法院意見、實務見解、企業環境,以及更應持續參考國外的運作方式,始能克盡全功。

鑑於公司的弊端仍不斷出現,公司董監難以確實善盡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推動公司治理誠屬迫切與需要,以公司治理的另一項衍生概念:英美法上自我交易(Self-Dealing)為例,參考與台灣民情與地理環境較為相近的東亞各國,目前日本及韓國已適度參考英美法自我交易相關要件,要求公司董事須揭露自我交易內容,且此交易必須對公司是公平的,以避免侵害股東或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這項法制概念發展逐漸成熟,或許台灣可加以參考,許多違法爭議,可望藉此獲得更充分的解決。同時,對於日後有心利用公司而從事個人利益的公司董監,也將產生嚇阻效用,告知不得再利用公司所賦予的權限,從事有利於己卻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予以有效地防止違法。

關於公司治理的相關推動,並非一蹴可及的政策,而是必須全面長期觀察,且隨時因應社會情勢而調整。

(作者是商業發展研究院政策所研究員)


管理陀飛輪/分派任務 輕重緩急照步來
2015-06-10 03:53:07 經濟日報 邢憲生
上課時,我有時會問學員,如果工作中有幾件事情必須同時去做,那麼會優先去處理什麼樣的任務?由於各人的職務、層級、想法都不同,答案有時會五花八門。不過有一個答案倒是十分的常見,「老闆交待的事」。

這時我會問他們,「如果老闆叫我們幫他去買包菸(這在大陸還真的出現過),請問這也是重要而緊急的嗎?你願意放下手邊的工作立即去做嗎?」這時學員們就有些遲疑了。因為按道理,買菸這事比起其他的任務,應該是不重要的。但是若主管因此而對自己的印象不好,影響了個人的年終考績,這就不得了。

記得之前有一位主管總喜歡不分輕重緩急地參加許多會議,把自己的行事曆排得滿滿的。可是在會議中,他卻不專心開會,老是盯著電腦瀏覽網頁內容、回覆郵件、寫報告,或是進出會議室以便接打電話。對於這種一心多用的行為,他美其名為「多工平行處理」。

有一回,一份對客戶的定期報告因為他的忙碌一直都沒有定稿。都已經坐在客戶的會議室裡了,他還在忙著修改其中的一些細節。雖然在上台前報告完成了,不過在他打出第一張投影片時,卻引起了客戶的強烈不滿。

原來主管為了省時間,將之前給其他客戶(剛好是這家公司的競爭對手)的報告拿來當底稿,在內容上做了必要的修改以符合當下客戶的現況。

但是百密一疏,匆忙中主管竟然忘了將報告右下角那個先前客戶的小標籤給換下來。

當客戶看到了競爭對手的商標時,當下產生了公司洩露客戶商業機密的疑慮,以及主管讓其在公開場合尷尬的羞辱。換言之,主管的無心疏失掀起風暴。之後,公司費了一些勁,才將這件緊急又重要的事給壓了下來。

在職場中有不少主管會抱怨,自己成天就像救火員一樣,被員工惹出的緊急事件搞得焦頭爛額、到處滅火。不過國外有數據統計,組織中發生的緊急事件有六成以上是由領導所引起的,不到三成來自於員工,而只有一成多是意外發生的。

此外,有七成以上重要又緊急的事件是來自於原先重要但不緊急的事。這意味著在工作中,大多數的緊急事件其實是可以被避免的,而主管的做法在其中又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

為了能在工作中有效的利用資源,提升個人或團隊的總體績效,主管任務輕重緩急的適切分配就變得極為重要。基本上,那些影響層面大,有迫切時效性,牽扯到組織工安、營收、聲譽,關聯到重要客戶需求等項目均須要優先處理。

而一些重要但不緊急的,像是部屬的選、育、用、留,個人價值與績效的提升,組織內外的領導與協調,內外上下人脈與關係的建立等項目,則必須排出時間及資源經常去做,以免日後因時效的壓力而轉變成緊急又重要的挑戰。

至於那些工作中可有可無、無關輕重的會議、報告、簽核、聯絡等,則可找合適的人選,適當地授權出去,才不致因諸多瑣事疏忽了關鍵項目。

由於工作中輕重緩急的判定會依個人的需求而被刻意地調整,因此,將員工的績效和任務的分配相互連結,並且依照在績效評估中權重的大小,來制定任務的優先順序及重視程度,將是主管順應人性,帶人帶心的必要做法。

(作者是資深企業顧問,本專欄隔周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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