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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晚/死囚器捐 人權與人命的拔河
2015-06-10 14:42:39 聯合晚報 午後熱評
2011年3月法務部執行死刑犯槍決,五人中三人捐贈器官,死刑犯捐器官救命當時一度引為佳話;兩年後的2013年底,法務部槍決六名死刑犯,其中一人同意器捐,但高雄長庚卻以「極權國家才濫用死刑犯的器官」為由,拒絕摘除器官,成為國內首例,引起國內醫界與法界間的論戰。

日前法務部槍決六名死刑犯,其中一名死囚有意捐贈器官,卻遭法務部拒絕,對外公布國內死刑犯不得捐贈器官,幾乎同一時間,立院朝野協商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器捐臨床指引中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

五年間政府對於死刑犯器捐態度迥異,從原來的樂觀其成甚至美化,到極力反對認為嚴重違反人權,與醫界站在一起拒絕死刑犯器官捐贈。

長久來,死刑犯器捐一直是敏感議題,為跟上歐美先進國家人權意識,台灣終於明文禁用,死囚器捐成為絕響。但為了避免在母法中出現「死刑犯」,影響台灣在國際社會聲譽,特別增列立法說明,顯見死囚器捐爭議性之高。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已廢死,無死囚器捐的敏感議題;器捐修正草案一旦上路,台灣器捐制度與歐美新進國家接軌,看來符合世界人權潮流,但在大幅限縮器捐來源下,國內患者等待器官移植手術之路恐更加漫長。

衛福部基於人道及國際醫學共識,決定禁用死囚器官,但若死囚生前最後願望是捐贈器官,希望為犯行贖罪,明令禁止是否違反自主意願,阻擋了等待器捐者的一線生機?

國人死後保有全屍的觀念根深柢固,如何讓更多民眾簽署器捐同意書,死後大愛遺在人間,難度極高。在器官來源極其有限下,器捐修法更應在兼顧人權、醫學倫理及等待器捐急重症患者的需求中,取得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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