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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昌非常上訴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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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02:09 經濟日報 .記者王奐敏/台北報導


針對綠點內線交易案刑事部分,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刑確定,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罰金1億元,且最高檢察署已駁回非常上訴申請。此外,投保中心在民事部分求償5.6億元,已執行假扣押,也在積極處理中。

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指出,檢察官問得很仔細,證據也蒐集齊全,綠點內線交易案可說是罪證確鑿。他認為,法官已從寬認定,內線交易起始點為2006年9月12日雙方簽署「無拘束力意向書(LOI)」。

2006年8月25日美商捷普以電子郵件向綠點表達收購意願,8月28日綠點召開董事會交換意見,董事都不反對,但不做會議記錄,當時換算收購價格區間在92元至110元。8月30日普訊創投及旗下共11家公司開始大量買進綠點股票,到11月22日收購重大消息公開時,股價已漲到105元,接近最後決定的收購價109元。

邱欽庭說,一般創投都是在公司的初期投資,公司上市後就會賣出股票。普訊其實已賣出大部分綠點持股,卻在2006年8月30日起大量買進約20億元綠點股票,就是不尋常,投保中心認定內線交易的起始點就在此時。

快訊/南區17日租稅宣導 三張發票可換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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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00:51 經濟日報 台南訊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訂1月17日(星期日)9時~13時,配合消防局「2016消防安全嘉年華會」活動,於總爺藝文中心廣場舉辦租稅宣導,現場設置國稅服務站,並辦理捐發票、換好禮活動。當天捐出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統一發票三張,並填寫租稅問卷,可兌換宣導品一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本活動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讓愛傳遞幸福到各地。另主辦單位當天有消防闖關活動、車輛器材展示、消防體驗活動及精彩表演,歡迎大家作伙來參加、一起捐發票拿好康。

問答/同順序均拋棄繼承 按次順位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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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00:51 經濟日報 嘉義訊


嘉義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年6月死亡,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該分局說明,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知悉有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土地移轉 優惠稅率須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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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00:51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非屬買賣,也應重新申請優惠稅率。財政部指出,包括做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在內,不論所有權在移轉前有無改變用途,或移轉前土地即已適用優惠稅率,所有權人均要向稅捐機關重新提出適用優惠稅率的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輕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要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如期在開徵前40日申請且獲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須延後一年至次年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因此提醒納稅人,稅法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仍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有權人還是要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才能確保其輕稅資格。

企業研發抵稅 留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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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00:5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行政院於去(2015)年初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區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的企業於前(2014)年5月20日起投入研究發展之支出,即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根據該投資抵減辦法,符合中小企業條件的企業,如果從事具創新性質的研發活動,該筆支出可以選擇用「抵減率15%,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三年」兩種方式,抵減當年度或當年度起三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國稅局說明,能夠適用於抵減優惠的「中小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登記或商業登記的企業。若是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必須在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其他行業的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100人,就可認定為中小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業必須在最近三年內都未違反環保、勞工和食安等法規,才准適用。

國稅局提醒,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中小企業,須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再於申報期間內向稅捐機關申報。

生技委託對岸測試 省稅有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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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00:5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提醒,國稅局日前發布解釋,生技業者若委託中國大陸研發測試新藥,符合條件者,所給付的勞務報酬認定非為台灣來源所得,可省下龐大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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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業者常委託外國事業研發新藥,於我國境外進行研究,依法不對外國事業課徵所得稅。 本報系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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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屬於台灣來源的所得才要課徵所得稅。虞成全指出,生技業者常有委託外國事業研發新藥的情況,於我國境外進行研究,依法不對外國事業課徵所得稅,業者也無須辦理扣繳。但稅捐機關曾判定中國大陸事業不屬於外國事業,扣繳該筆研究所得20%的所得稅。

經勤業眾信申請解釋後,國稅局回應,未來我國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研發測試,不必然要負擔20%的扣繳稅負,而是應該回歸到「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認定」。換言之,業者只要符合條件,可以證明該筆技術報酬不為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就無須繳台灣的稅、在給付時扣繳稅款。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舉例,如果台灣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進行的研究是在中國大陸地區完成,且大陸業者在我國境內沒有營業場所和營業代理人,則該筆技術報酬就可不認列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業者無須繳稅。但若台灣生技業者有實際參與或協助研發行為,其中的勞務報酬仍是屬於台灣地區勞務所得,該筆所得必須課稅。

此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延緩課稅的優惠,也是生技產業容易遇到的稅務問題。根據該法,技術投資人員及高階專業人員的技術作價入股,可以延緩到股份轉讓時再課稅。技術股東的緩課所得實現時,是依照股票轉讓的價格,而非股東出資時抵繳的股款。


生技業者應注意的稅務問題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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