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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別讓原民文化變梅花鹿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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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02:24 聯合報 蔡惠萍

內政部將修法容許原民祭典期間,在國家公園內狩獵特定野生動物,值得稱許。但僅限祭典期間,顯露政府對原民文化認知,還是沒跳脫「祭典化」的淺薄印象。

上月,台灣博物館將數十件布農族珍貴文物送返台東海端原鄉展示,其中一把被日人沒收的「改裝栓式單發步槍」讓族人特別有感,因為槍是布農獵人的第二生命。

但在同天,海端布農男子王光祿卻因非在祭典時打獵,被判徒刑定讞。後因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暫緩入監。但從王案及內政部修法思維,顯示政府對原民文化還是一知半解;而涉及限縮原民傳統文化的相關法律,也該通盤檢討了。

原民曾留下一座葡萄牙人口中的「福爾摩沙」,但十六世紀荷蘭人以降,新興移民與政權造成自然資源浩劫,野生梅花鹿滅絕,乃至神木幾被伐盡。

到民國六、七十年代,經濟起飛,資本主義揮軍山林,野味市場利誘原住民,形成龐大商業網絡,讓野生動物二次失血。

其時,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出現,遏止山林被資本主義甚至國家機器蠶食鯨吞,也讓原民世代維生家園一息尚存。

然而,野保等法立法卻因未慮及對原民生活與文化的衝擊,原民幾形同被「禁獵」。原本固有的狩獵生活,在法律生效後,卻成了作奸犯科。

近幾年,野保法雖容許原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可狩獵,卻常被解釋為僅限祭典,無視狩獵就是原民生活的一部分。何況狩獵從動念到結束,牽動許多禁忌、習俗與社會意涵,本身就是原民文化的精髓。

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容許原民可使用自製獵槍,卻僅限簡易槍枝,不是易走火,就是只能打小動物,終致地下獵槍成部落常態,淪為警方績效提款機。

有人擔心,開放原民狩獵會導致保育類動物被轉賣到山產店,但若政府從市場把關,現在DNA檢驗技術可清楚得知肉品來自何種動物,違法店家根本無所遁形。

還有人說,原民既爭的是傳統狩獵權,就只該使用矛與箭。原民用槍已有數百年歷史,狩獵工具本該與時俱進,只要傳統核心價值尚存,原民只會取所當取,獵具的進化只是改變狩獵的形態,不必然會竭澤而漁。

也有人質疑原民狩獵文化恐已變質,不見得會遵循傳統規範。然而原民文化的式微,正是外來強勢文化與經濟體系的責任,不能倒果為因閹割原民的狩獵權;相反地,政府更該從制度面積極協助原民找回傳統。

卑南族女生洪簡廷卉在巴黎氣候峰會曾說一段話:近百年進步化過程中,原民不能再自由打獵,連串過程讓部落文化消失。發展先進科技面對氣候問題,卻忘了祖先的古老智慧,就是最直接的應變方式。

原住民文化,是千百年來與這塊土地共生的智慧,是台灣特有的瑰寶,與野保法要保護的動物同樣珍貴,且更加瀕危,我們能眼睜睜看著她步上台灣梅花鹿的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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