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報告書交第三方 權責要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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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6 02:27 聯合報 鄭福田/台大環工所名譽教授、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理事長


準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上任後將對環評制度作大變革,原本由開發單位自行編寫的環評報告,將改由環保署招標、委託顧問公司執行,使環境資訊能客觀呈現,避免開發單位刻意隱匿不利資訊。筆者基於多年環評經驗,提出淺見供參考:

一、未來開發單位須先將開發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至環保署後,環保署將先就個案判定,是否屬相關法令未禁止之開發行為後,就必須要先召開範疇界定會議,決定應評估之環境因子,背景環境之調查範圍、調查項目、調查頻率等,有此明確工作項目後,才能訂定上網公開招標之工作規範及預算。

二、環評報告書內容如業者有意見,如何協調;如協調不成,業者退出,主管機關、環評公司、開發單位之角色、責任要明確規範。

改變現行環評制度,要先修改相關法規,必有陣痛期,以詹先生之法律修養與實務經驗,希望在全面執政之有利條件下,兼顧環境保護與GDP的成長,創造雙贏的環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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