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謝啟大:別鬧了 我國如何審判這些詐欺犯啊?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4-16 02:27 聯合報 謝啟大/前法官、前立法委員(台北市)
中國大陸13日押解肯亞電信詐騙案中的第二批67名嫌犯(包括37名台籍嫌犯),返抵北京首都機場。 (新華社)
分享「肯亞案」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對於這些被肯亞逮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疑似詐欺嫌疑犯,依照國籍原則,我國固然有審判權。但是中國大陸是犯罪結果地,基於屬地原則也可以主張有審判權。另外,為調查犯罪證據的便利性,也要考慮被害人所在地與證據所在地。
但是當中國大陸真的同意將在肯亞或是馬來西亞等我國境外犯詐欺罪的嫌疑犯解送回台灣審判時;即將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不要開心得太早,因為你們將必須馬上面對以下二個問題:
首先,從證據調查方面:因為犯罪結果地與犯罪被害人遍布相當台灣三百倍大的大陸各省市。我國是否能派出很多位檢察官,分赴大陸各省市向被害人調查取證。我們有這樣的人力、經費與資源向全中國大陸數十個省、數千個縣市、數萬甚至數十萬個被害人調查取證嗎?目前兩岸默契隨時可能破局,如果對岸突然不願意依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助我方調查蒐證時,我台灣司法是否能以此一理由而放棄調查,而判決這些詐欺嫌犯無罪呢?
其次,從法律方面觀察:此案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即將上台的民進黨政府是否承認「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域」?如果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則犯罪結果地雖然在大陸地區,還是屬於在我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就可以依據刑法第三條屬地原則,主張我國司法有管轄權。但是,如果新政府否認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域,大陸地區即屬領域外之地區;就須依照刑法第七條屬人原則:「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我國司法是否能審判就有問題了!
因為無論是在肯亞或是在馬來西亞這些犯行都屬於我國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的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因此在境外所作詐欺犯行,犯罪結果地如果認定是「國境外」。屆時,一群詐欺嫌犯浩浩蕩蕩被解送回國。我國司法卻必須依據刑法第七條無法處罰!這個笑話可鬧大了!
有人會問:「幾年前,在菲律賓也曾抓到我台灣在菲國對大陸進行電信詐欺的人犯,中國大陸將人交還我們,法院也對他們進行審判並判刑了啊!」是的!但是當時我國司法可以審理、判刑的前提是:當年兩岸有這樣的默契:「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但各自表述)。犯罪結果地雖然在大陸,仍然是我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域,不算境外犯罪,就沒有刑法第七條適用的問題。
但是,即將上台的新政府會這樣認定嗎?如果不這樣認定,日後這些嫌犯聘請的律師,一定會抓住這個矛盾點為他們脫罪;司法也只能由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或由法院作不予審理的判決!
所以,台灣這一群不懂法律的政客與偏綠的媒體們可別高興得太早;中國大陸會同意將這一批在馬來西亞的詐欺嫌犯解交台灣,他們可是有深意的啊!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4-16 02:27 聯合報 謝啟大/前法官、前立法委員(台北市)
中國大陸13日押解肯亞電信詐騙案中的第二批67名嫌犯(包括37名台籍嫌犯),返抵北京首都機場。 (新華社)
分享「肯亞案」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對於這些被肯亞逮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疑似詐欺嫌疑犯,依照國籍原則,我國固然有審判權。但是中國大陸是犯罪結果地,基於屬地原則也可以主張有審判權。另外,為調查犯罪證據的便利性,也要考慮被害人所在地與證據所在地。
但是當中國大陸真的同意將在肯亞或是馬來西亞等我國境外犯詐欺罪的嫌疑犯解送回台灣審判時;即將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不要開心得太早,因為你們將必須馬上面對以下二個問題:
首先,從證據調查方面:因為犯罪結果地與犯罪被害人遍布相當台灣三百倍大的大陸各省市。我國是否能派出很多位檢察官,分赴大陸各省市向被害人調查取證。我們有這樣的人力、經費與資源向全中國大陸數十個省、數千個縣市、數萬甚至數十萬個被害人調查取證嗎?目前兩岸默契隨時可能破局,如果對岸突然不願意依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助我方調查蒐證時,我台灣司法是否能以此一理由而放棄調查,而判決這些詐欺嫌犯無罪呢?
其次,從法律方面觀察:此案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即將上台的民進黨政府是否承認「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域」?如果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則犯罪結果地雖然在大陸地區,還是屬於在我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就可以依據刑法第三條屬地原則,主張我國司法有管轄權。但是,如果新政府否認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域,大陸地區即屬領域外之地區;就須依照刑法第七條屬人原則:「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我國司法是否能審判就有問題了!
因為無論是在肯亞或是在馬來西亞這些犯行都屬於我國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的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因此在境外所作詐欺犯行,犯罪結果地如果認定是「國境外」。屆時,一群詐欺嫌犯浩浩蕩蕩被解送回國。我國司法卻必須依據刑法第七條無法處罰!這個笑話可鬧大了!
有人會問:「幾年前,在菲律賓也曾抓到我台灣在菲國對大陸進行電信詐欺的人犯,中國大陸將人交還我們,法院也對他們進行審判並判刑了啊!」是的!但是當時我國司法可以審理、判刑的前提是:當年兩岸有這樣的默契:「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但各自表述)。犯罪結果地雖然在大陸,仍然是我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域,不算境外犯罪,就沒有刑法第七條適用的問題。
但是,即將上台的新政府會這樣認定嗎?如果不這樣認定,日後這些嫌犯聘請的律師,一定會抓住這個矛盾點為他們脫罪;司法也只能由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或由法院作不予審理的判決!
所以,台灣這一群不懂法律的政客與偏綠的媒體們可別高興得太早;中國大陸會同意將這一批在馬來西亞的詐欺嫌犯解交台灣,他們可是有深意的啊!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