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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03:04聯合報 謝英士、高思齊/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研究員(


台鐵蒸汽火車DT668復駛,但行駛時排放黑煙與鳴笛常被檢舉製造空汙和噪音,遭地方...
台鐵蒸汽火車DT668復駛,但行駛時排放黑煙與鳴笛常被檢舉製造空汙和噪音,遭地方環保局稽察。 圖/台鐵局提供
台鐵局陸續修復五輛蒸汽機車頭,並不定期舉行搭乘體驗活動,但行駛時噴煙與鳴笛屢被檢舉製造空汙和噪音,遭地方環保局稽察。對此,鐵道文史工作者呼籲應給鐵道文化資產動態保存的法源。這幾年來文化習俗和環境保護的對立不少,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些衝突?
首先,文化的維繫不應該用犧牲環境作為代價,也不應該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作為規避公害法規的後門。

例如去年南投一知名茶園,業者承租國有地卻未依契約造林,遭法院判決強制歸還土地。業者曾嘗試申請列為文化景觀,藉以保留茶園。

當一座茶園位在脆弱的高山陡坡地區時,當然必須進行文化價值與水土保持等環境利益的衡量。例如探討茶園是什麼層次的文化景觀?所代表的公益有多高?以及該地改種指定樹種,進行水土保持,對公共利益的貢獻有多大?

如果眼光放得更遠,從國土規畫整體來看,根據林務局二○一一年資料顯示,全國尚有五六四三件、面積九三七四公頃無約或超限使用國有林地,這些地如果都回收種植有益水土保持、固碳的物種,可以發揮多大的功效?和現在的茶樹相比又相差多少?凡此種種的衡量下,或許整個社會就能作出判斷。

其次,公害法規也有彈性條款。以本次蒸汽火車事件為例,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消防演練、焚燒感染傳染病的動植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等,只要事先申請許可,就可以免受空汙法處罰。

此時環保署應該基於專業的考量,公告蒸汽火車懷舊活動在特定條件下(例如不可經過空氣品質一級防制區、派員全程監督等),可以免罰。未來台鐵局只需在每次活動前向行經路段的環保局申請許可,即可免罰。

不過要注意的是,空汙法第七十八條是針對「一次性」,而非「頻繁發生、定期性」的行為,例如阿里山森林鐵路的蒸汽火車,因為是固定營運,就不適用空汙法第七十八條的特例,仍然要符合空汙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環保署為了配合蔡總統的非核家園政策,從去年十月起,公告天然氣發電設施只要通過許可後,可以享有「五年期間」免受空汙法處罰。將本應規範單次排放行為的空汙法第七十八條,「破格」用於固定汙染源,為特定能源業者廣開後門,是不良示範。

今年四月有立委提案修正空汙法第七十八條,限「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緊急性」行為始能適用,但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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