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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卻輕忽究責 補償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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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2 04:04聯合報 簡立易/清大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新北市)

2014年9月當街殺林姓前女友的台大畢業生張彥文(左),以及八里媽媽嘴命案嫌犯謝...
2014年9月當街殺林姓前女友的台大畢業生張彥文(左),以及八里媽媽嘴命案嫌犯謝依涵(右),都因免判死刑,引起不少討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八里媽媽嘴命案、台大宅男虐殺女友案等,都因犯嫌「免死」,引起不少討論;但幾乎都圍繞在犯嫌是否有教化可能等,而被害人及家屬的保護,只能在「有無判死」上圍繞,彷彿只有判處死刑,才是保護或是補償被害人的唯一方式。
筆者認為,刑事案件發生後,除了依法追訴加害人外,更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關懷。觀諸現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該還有再修正、進步的空間。

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不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補償的金額,與車禍第三人責任險相較,標準不一,且國家對加害人追索金額的方式,竟比照民法的債編,有兩年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的問題,卻沒有任何對檢察官的責任。檢視法務部的單位預算,可以發現每年達成率大約是六十五至七十五%之間,看起來還有努力空間。

筆者主張,先修法把補償金額往上調整,至少與車禍第三人責任險的金額相當,並依比例同步調整其他不同程度的損害補償金額;另外,檢察官對加害人追索賠償金額,並不等同於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之追索,可以出於自己之考量而放棄行使;但是檢察官和加害人之間,並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不應該以前述法律概念來約束。

實務上,並不是每個案件都是「冤有頭、債有主」,僅以達成率來看檢察官的績效,有欠公平;所以筆者認為,在修正案中加入宣示性的條款,主張檢方「應」向加害人求償,至少兼顧人民情感、國家態度,與社會現實。

此外,對於加害人究責,及被害人的保護,應該有更多更細緻做法,畢竟人命關天,每一宗刑事案件造成的人命傷亡,當然都不是用金錢能夠彌補的。

刑事案件發生後,社會如果能多投注一點心力,關懷和保護被害人及家屬,以及加重對加害人究責,是不是會只比「該不該判誰死刑」進步?

車禍﹒死刑﹒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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