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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國家? 正常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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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00:10聯合報 林世宗/東吳大學法律系美國憲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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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以中華民國總統職權,依中華民國憲法提名之「準大法官」許志雄,公然於立法院同意權審查會,指稱台灣「不是正常國家」,引發爭議。試問:何為「正常國家」?既稱其「不正常國家」,有「正常總統」?「正常大法官」?難怪蔡總統於國慶演講,多次以「這個國家」表述;因而提名「這個人」為大法官,正足以相呼應。國人有強烈理由挑戰:一個輕視國家之人,適格於大法官,甚至總統嗎?
「這個人」又說:「國歌第一句話是三民主義,三民主義的問題很多」;「人不能違背良心」,因此「不能唱國歌」。嘆哉!一個拒唱國歌之人,竟期求為大法官,良心何在?事實上,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既稱「三民主義的問題很多」,以其制定之憲法,本於「毒樹毒果理論」,問題必然比國歌更多。惟卻「欣然」接受,爭取為大法官,「這個人」是否有「違背良心」?

跳離枝節論述;憲法乃建構國家之根本大法,以維護人民福祉,大法官更被尊奉為「憲法守護神」,以捍衛國家最高利益。尤其就職為總統之蔡英文更已宣誓:「余必遵守憲法,保衛國家」。詎料,竟提名一個公然否定這部憲法所代表的國家,羞辱國歌,更傷及憲法本身之人,冀求「這個人」,守護、解釋此憲法。蔡總統,你對得起「這個國家」,尤其是二千多萬子民嗎?

更甚者,憲法明訂:「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蔡總統硬是提名已完成任期八年之許宗力回鍋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長。面對輿論質疑其「違憲提名」,蔡總統堅持不為所動。許宗力更自辯:「不得連任」,非「不得再任」。惟並無提出任何具有論述之理由。

就此涉及嚴謹之憲法條文解釋,許宗力可曾認知:憲法核心有二,其一為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其解釋得以彈性與擴張人民之最大自由與權利,憲法第廿二條即明定;另一為限制政府權力,其解釋應限於憲法條文明示之列舉權力,且適用「列舉排除其他」原則,非得逾越條文範圍。因此,大法官任期乃屬政府權力事項,既明定「任期八年,不得連任」,絕不容以未明定「不得再任」,擴張跳躍解釋為「得以再任」,超越「任期八年」明文,此應屬憲法解釋之ABC。

英國法學博士之蔡英文,與德國法學博士之許宗力,竟共同堅持其「再任」。國人有充分理由質疑蔡總統不顧「違憲提名」許宗力,許亦欣然承擔;配合否定「這個國家」之許志雄,甚至其他被提名人,將對大法官生態產生之影響,尤其於司法改革與司法正義之期待,存在嚴重質疑與憂心。

期盼民進黨及其黨友給「這個國家」之司法留下一絲機會與歷史見證。中華民國甚幸!

許宗力﹒蔡英文﹒許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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