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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需要這麼多大法官?
2015-04-24 01:51:32 聯合報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馬總統提名四位大法官,代表審判系統的人選林俊益,有輿論質疑其於特別費案判決無罪,因此獲得酬庸。林俊益則自認坦蕩,並且撇清對於判決並未主導,且稱不遺餘力推動《速審法》、提審制度等,如獲出任將保障人權。

我不知道總統和審薦小組心目中的大法官風範是什麼模樣?如果按照上述標準,我認為應該提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憲裕。

陳法官司法資歷廿七年,審理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操守風評、訴訟指揮及裁判品質素為同儕敬重,律師肯定。其最受矚目的案例就是「流浪法庭卅年」的一銀押匯案,該案歷經十二次撤銷發回,前後一百位法官承審,耗時近卅年,陳法官接辦該案後,仔細爬梳案情,本諸罪疑唯輕原則而判決無罪,嗣後定讞。

其次蘇建和等三名死囚的再審救濟,也是由陳法官陪席參與而准許再審,始能重新檢視全案,給予被告公平審判的機會。

還有喧騰一時的司馬庫斯櫸木案,更審程序也由陳法官受命承辦,並以多元文化的觀點,尊重原住民習慣及傳統領域,判決無罪,嗣後定讞。

凡此種種,都可以看出基層法官默默耕耘,寂靜地守護人權與實現正義的孤獨身影。這種對司法的終身付出,和那些辦得一嘴好案的司法行政官僚相比,並不討好。因為基層法官,只會搖搖頭,不會搖搖尾巴!因為法官衷心信仰公平正義,所以不會吹捧逢迎;也不願斯文掃地,只為促銷觀審不惜粉墨登場;更不屑於出賣法學專業,提出全球獨創,違背法理的《速審法》。「案件拖八年,被告就減刑,法官沒責任」,這種狗屁不通的法理,還敢沾沾自喜邀功,利用公帑置入行銷,愚民宣傳「和國際接軌」?

以蘇建和案為例,《速審法》規定案件超過六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三次,如果高院三次判決無罪,檢察官就不能上訴。人命關天的司法正義,卻被搞成集點換贈品的荒謬劇碼,扭曲法理而免除最高法院應有的擔當,由下級審替最高法院解套。既能滿足被告,又能保護同僚,還能體貼長官,搞出這種法制,其無咎乎?

基層法官有所為,有所不為,因此難以獲得長官青睞,而司法行政官僚則是使命必達,無所不為。但是即使民粹高漲,司法專業社群仍有既定的品評標準,並不是逢馬必反。但就像先前提名監委名單一樣,有偽造學歷的,有酒駕肇事的,難道不應該檢討嗎?並不是社會對於被提名人有雜音,恐怕是因為被提名人有爭議,才有雜音!

那些司法前朝遺老組成的審薦小組,我看不出有什麼正當性?如果那麼厲害,他們當首長時怎麼不大力改革?從司法系統的用人品味,社會就能發現為什麼「司法改革」始終一事無成的真正原因。

雖然黃鐘毀棄,瓦釜雷鳴,不過大明王朝的崇禎末年也是這種場景,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但是,社會真的必須思考:台灣需要這麼多大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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