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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 持股5%須申報
2015-04-24 03:43:35 經濟日報 記者吳父鄉/台北報導

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企併法修正有利於企業整併。 記者曾學仁/攝影
分享立院經濟委員會昨(23)日初審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新法規定,因併購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5%以上須揭露並申報,否則無表決權。由於法案免送朝野協商,可望本會期三讀,最快明年1月上路。
經濟部長鄧振中指出,這次企併法修正草案有三大修正方向,包括增加併購支付方式,增加新併購型態與簡化程序,並同時提高股東保護措施與資訊透明度,將有利於企業整併。

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企併法通過後,簡化許多不必要的程序,替台灣併購案注入活水。

經濟部官員表示,過去企業只有採「合併」方式,才能採部分股票、部分現金作為支付對價;新法開放「分割」與「股份轉換」都可以採股票、現金,或不動產、子公司股票等「其他財產」作為給付方式,增加給付彈性,避免只能發行新股,使股權稀釋造成股東權益受損。

此外,對兄弟公司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簡易分割等案,只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不須經股東會決議,增加併購效率。

新法也有保護小股東機制,要求上市公司在併購後下市,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股權同意,提高私有化門檻。

為免禿鷹狙擊進行惡意併購,國民黨立委廖正井、孫大千依據證交法精神,提案企併法新增第27條之1,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需揭露、申報。但立委李貴敏認為,為增加透明度,應比照美國、日本,將公告門檻降為5%。

經現場協商後,決定將立委提案併入27條,並同意將申報門檻從10%變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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