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轉型正義主導權 應交政院外獨立機關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4-24 02:09 聯合報 周陽山/金門大學教授,曾任立委、監委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日昨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此一條例草案明定將在行政院下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可以約談特定機關、團體或個人,如若不從,便課以罰鍰;此外,它還可以封存、留置或帶走它指定的資料。

聯合報社論批評,如此一來,它不僅可以「私開法庭」,還可以恣意追溯既往而逕自作成政治審判,這和戒嚴年代的警總,又有何兩樣?

其實,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早有一套具體可行的機制;作者擔任監察委員時曾多次親訪是類機關,尤以歐洲和北美的經驗最值得重視。特分述如次:

一、一九八九年柏林圍牆倒下,東歐各國紛紛進行民主改革,加入「歐洲人權公約」。由於這些國家都普遍存在轉型正義問題,具體案件甚多;「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不是「歐盟執委會」)於一九九八年決議,將原有的人權機構整合,建立專職的歐洲人權法院,負責審理那些指控締約國違反《人權公約》的案件。法庭除判決外,也可提出諮詢意見。

目前該院有四十七位法官(和「公約」締約國數目相同)。迄今該院已做出了幾千件判決;其中包括車臣控訴俄羅斯軍隊侵犯人權、南斯拉夫內戰屠殺、愛爾蘭控訴英國違反「酷刑與不人道待遇」等重要案件,使轉型正義與基本人權得以伸張。

二、加拿大國會於一九七七年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執行《人權法》為任務,並監督《就業平等法》之實施,確保落實機會平等與免受歧視的基本原則。人權委員會是獨立機關,由八位委員所組成。其中委員長一人。其他委員則專、兼任均有,專任委員任期不超過七年,兼任委員不超過三年。

三、美國民權委員會負責監督民權執行,研究和蒐集歧視或違反平權保護的法律;對聯邦或各州之立法認有不當,即可作成報告。委員會應向總統和國會提交民權評估調查之結果和建議,並出版公共文書,宣揚應積極抵制的歧視行為與違反平權保護的事件。

民權委員會本身即為一法庭。得開庭審理及發出傳票,提出訴訟文件,讓證人出庭作證。民權委員會共有八位委員,其中四位由總統任命,四位由眾議院任命(不需經參議院同意),但委員中同一黨籍者最多不得超過四位。

從上述先例看來,若要真正確保轉型正義和基本人權,就必須將此機關設置在行政院之外。而最合適的作法,是在監察院設置「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委員會」,負責調查、監督、宣導及糾正等工作。至於審判任務,則應在司法院之下設置「人權法庭」。如果不此之圖,卻讓行政院主導此一工作,那就難免政治掛帥、黨派先行,陷人於不義;恐怕也就根本無轉型正義可言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