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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該不該向獨立辦學伸進這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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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02:59 聯合報 江漢聲/輔大校長、馮冠超/輔大藝術學院院長


由於近年少數私立大學傳出弊案,政府擬修私校法,以接受政府補助金額之多寡,增設「公益董事及監察人」。此事從歷史面看,是開時代倒車;就法理面看,恐涉違憲;從實質面看,則斲傷大學自治精神甚鉅。茲事體大,筆者期期以為不可。

這項干預令人不解,以筆者任教學校來說,董事會成員由一生奉獻社會的各區主教、神父修女(含外籍)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這些神職人員很多已在輔大奉獻服務超過四十年,他們本著「天主教教育宣言」理念辦學,甚且捐出所得經營學校,使本校享有清譽,這些人士不夠「公益」嗎?如讓一些不了解辦學精神的人堂而皇之進入他人「家庭會議」,說三道四,不顯突兀嗎?

為何獨立辦學精神這麼重要?試看被視為黑暗時期的中世紀,無論是最早於十一世紀由天主教創辦的義大利波隆納大學、由聖母院教會興辦的巴黎大學,或是隨後由學成返國教士興辦的牛津、劍橋大學,均保有獨立自由的學術屬性,不受「上級」管轄與限制。如果沒「思想自由,學術獨立」的中世紀大學,就不會產生後來的文藝復興和近代啟蒙運動。

再看被評為執政顢頇的民國軍閥時期,北洋政府「教育草案」第一條便強調要注重自治教育,沒想到此方針成就了一個思想狂飆、高峰林立的學術黃金年代。在北京,兩所私立教會學校—燕京大學與輔仁大學,發展出與北大、清華等量齊觀的學術聲譽。正是這種精神,才滋育一代人才大師輩出。

其實,私校法開宗明義即強調私人興學的公共性與自主性,對於實踐獨立自由學風予以尊重。興學的自由權且為憲法所保障;而私校董事之選任,亦屬人事自主範疇。此法一旦通過,不僅嚴重侵害私校董事的工作權及自由權,剝奪人事權,也違反憲法及私校法。政府為防私校弊案,當然可執行監督之權,但應針對違法者執行懲罰、制裁,而非針對絕大多數未違法之學校進行監控、施以侵害性最強之手段、及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行為。一旦伸錯手,亦可讓有心人引私人或政治力量進入學校,產生更大的弊端。

台灣的私立大學同時受到大學法及私校法雙重管制,種種不合理的抑制,早已使私立大學無法自主發展。如此體制下,根本出不了像史丹佛這樣的私立大學!

公益董事的設置應針對大學營運之良窳個別裁定,經營不良者才強制指派。私校均已設置稽核單位,政府可從委託會計師強化財務檢查著手。我們千萬警惕:大學自治民主精神是大學制度的核心與命脈,失去這種精神,大學將會徹底失去活力。

義大利﹒北京﹒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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