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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護食安 請把法律當回事
2015-09-13 02:30:39 聯合報 雷立芬/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
近來與食品相關的新聞事件,雖不似去年餿水豬油影響層面之廣,但依然令人不可思議。

如「豆油伯」因產能不足而委託同業生產醬汁,儘管屏東縣衛生局說明此舉不違法,消費者不能接受的是,「我們以為你賣的貴,是因為從頭到尾都是你們自家生產」。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工研醋」製造商涉嫌將通路商退回的不良品(含過期品、即期品、外觀髒汙品)回收後,混入原料重新製作並販賣。其辯護律師更說「醋越陳越香」,言下之意,這批回收再製醋,品質更好。

就豆油伯事件而言,或許業者真的無辜,因為產品沒有標示「全程自釀」。事件過後,消費者要知道,標榜全部採用國內原料的食品,數量都有限,因為台灣就這麼大。

但是,工研醋事件就不能像食安辦公室說的「因詐欺而起的個案,是單一廠商的行為」,然後雲淡風輕過去。根據食衛法第十五條「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是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或販賣。而食品指的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或原料。即使回收的產品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疑慮,依法而言,業者明顯違法;若是明知故犯,更是罪加一等。

知名廠商都有此作為,規模小更需斤斤計較成本的業者,難道就可以忽視?事實上,販賣逾期食品事件時有所聞,更換標籤重新上市者,也曾躍上新聞版面。對於「逾有效日期」食品或添加物豈可等閒視之?

根據食衛法第四十四條,上述違法情事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以往多有超市被發現販賣過期食品,但被重罰之業者似乎不曾聽聞過(即使在修法提高罰款上限前)。以最近「上引水產販賣過期干貝」為例,台北市衛生局依食衛法開罰六萬,罰款之輕,因為是初犯。令人不解的是,業者都沒有食品保存觀念,因此需要法外開恩?食衛法到底是保護業者,還是保障消費者?

深入探究,業者對於保存期限也有不同解讀,譬如義美食品曾用過期原料生產泡芙,但其當下的反應是「在冷藏庫儲藏可以延長保存期限,且原料經檢測確定品質無虞」。對於食品保存日期的訂定,在學理上仍有不同見解,但是業者守法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也是對消費者最基本的承諾!

醋可能越陳越香,買回家的醋,若過了期限,消費者仍要食用,風險自行承擔。但是貨架上過期食品,違法就是違法,該下架、該銷毀,業者都沒有卸責的理由。

長期以來食品業者罔顧消費者安危,不見得都是因為沒有專業知識或不懂法律,更有可能是因為法律在他們面前根本沒有尊嚴。請政府依法行事,不要讓法律聊備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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