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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撤資當「交代」 多方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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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03:51 聯合報 吳必然/法學副教授 (台北市)

國內計程車業抗議Uber違法經營,經濟部投審會昨以Uber公司實際經營內容與申請...
國內計程車業抗議Uber違法經營,經濟部投審會昨以Uber公司實際經營內容與申請不符,要求Uber限期撤資。 圖/中壢監理站提供
Uber在世界各地引起法律爭議,具體而微的表現出創新商業模式對於傳統法律體系的挑戰。每個城市、國家的因應策略,從積極接納到立法禁止,不一而足。原因是每個地方的經濟規模、交通狀況、運輸產業、消費者接受度皆有差異。
據報導,我國準備要求Uber限期撤資(全球僅見),我們應該想想,這一個行動的策略意涵是什麼?是逼迫Uber針對稅務及保障乘客權益做出善意回應?是借力使力將Uber納入我國轉型新經濟(如大陸滴滴打的併購Uber當地業務)?或只是給抗議的計程車業者一個交代?

若實情是最後一個因素,而且沒有更高明的策略考量,筆者擔心結果是多方「皆輸」:計程車業似乎沒了Uber的「正式」競爭,但未來勢必有更多不透過外人投資方式的創新共享模式;消費者沒有「合法」的網招車選項,而使用「非法」服務所生的爭議,沒有在我國登記的「業者」可以求償;政府似乎成功地驅逐了外來競爭者,但沒有因此幫助我國迎頭趕上創新經濟,全球日益實現的新商業模式與台灣無關,外資選擇遠離台灣市場,更糟的是,將來可能有投資爭端產生(也就是Ubers所稱的「程序正義」之違反;包括在TPP等協定下,根據公平公正待遇提起國際投資仲裁)。

為什麼要求撤資可能只是個「交代」呢?因為各國政府所處理的,都是Uber的「行為」,而不是它的「存在」。政府引用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但該條規範的是禁止外人投資的事業,包括:(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及(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政府又說,只要Uber願意改登記為交通運輸業,就可以不要求撤資。但以法律解釋來說,Uber申請來台時自認為「資訊服務業」,而且當時政府若已知道Uber的營運模式,Uber並沒有隱瞞或是陳述不實而違反第七條。若是政府現在認為Uber的營運行為必須取得執照、繳交更多的稅、提出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措施,那政府應該是繼續要求、開罰、施壓、尋求多方皆贏的解決方案。單單要求撤資,恐怕出現上述「皆輸」的結果。

未來可能出現沒有Uber台灣公司,但繼續有Uber的車可以搭。而同樣的情況,還會發生在其他創新商業模式,衝撞本地利益的各種情境(不只是計程車),難道我們就逐案要求他們撤資嗎?問題就解決了嗎?

Uber﹒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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