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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羈押要件 責任在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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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03:51 聯合報 王雅諄/警察(雲縣斗六)


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猛砍執勤的張姓員警,昨天新北地院裁定30萬元交保後;下午新北地檢...
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猛砍執勤的張姓員警,昨天新北地院裁定30萬元交保後;下午新北地檢署發動偵查訊問後,二度向法院聲請羈押,晚間法院裁准收押,送往土城看守所羈押。 記者黃義書/攝影
員警遭民眾持菜刀砍傷,嫌犯以卅萬元交保,但新北地檢署昨天發動偵查,認為嫌犯有逃亡之虞,再次聲請羈押獲准。究竟法官是以何標準作成羈押與否之決定,裁量基準是否客觀公平,並經得起外界之檢視,實在耐人尋味。
我國就刑事訴追部分,採無罪推定原則,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縱使犯罪嫌疑人自承犯罪,有明確證據證明其為犯罪行為人,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應被推定為無罪。

如此推論,既然無罪,又怎能拘束此人的人身自由呢?就以持刀砍警案而言,才剛進入偵查階段,怎麼可以未經判決就拘束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呢?答案是可以的,只是要符合羈押之要件,且具備必要性,此際,即可拘束其人身自由。

羈押之目的,是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換言之,羈押是為了確保證據之保全及日後刑罰得以執行,方得於判決確定前,提早剝奪一個人的身體自由。若未符合其要件(如逃亡或串證之虞),又或者未具備必要性,無礙於日後刑罰之執行或證據之保全,此際,就不得任意拘束一個人的身體自由。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犯罪案件,話題往往會聚焦於「犯人是羈押或交保」議題上,而忽略羈押的目的與本質。

若作成交保之決定,就很容易與民眾之情感有所扞格,認為司法正義不彰,更甚者,以為是背後的力量作祟,才作成反民意之裁定。

本次員警遭砍不僅令人髮指,更是藐視公權力,惟該名嫌犯是否應羈押,仍應由檢方蒐集事證,證明該人確實符合羈押之要件,且有羈押之必要;否則,若未達羈押之門檻,法官即因受輿論影響或箝制,任意裁定羈押,不僅違反審判公平性,更撼動法之安定性。

保全﹒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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