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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權可放 為正義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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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03:51 聯合報 高源流/資深新聞工作者


鐵板燒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砍員警,警方出動大批警力將他押至聲押庭。 記者袁志豪、王騰...
鐵板燒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砍員警,警方出動大批警力將他押至聲押庭。 記者袁志豪、王騰毅/攝影
鐵板燒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狂砍警察的畫面,悚目驚心。不論是警察或者一般正常人,都很難想像,幾個小時後,這個殺人的廚師能在交完保金後,穿著仍沾有血跡的衣服,步出法院回家。
我一向主張,社會應克制情緒,不宜以恐龍或帶有汙辱性的字眼,來形容法官的裁定或者法官。畢竟法條對個案的適用,牽涉的因素相當複雜,不是一般人所認知的一加一等於二這麼簡單。

這也就是為何,前一庭的法官將這名廚師交保,經檢察官抗告後,另一庭的法官裁准羈押的原因。這前放後押之間,只有法官見解的差異,無關對錯,也沒有恐不恐龍的問題。

我認為,這名殺警廚師實在不宜交保。儘管承審羈押庭的法官,可能基於廚師人身自由權利的保護,決定將廚師交保卅萬元,但是,法官審案的認事用法,不單單只是注意被告的人身自由權利,也應當審酌被告行為對社會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有再犯之虞。

廚師持菜刀狂砍警員所犯的殺人罪,本身就是重罪,即便被砍的警員,經醫院急救後已無生命危險。而且,這名廚師砍殺警員的兇殘行徑,連警員已倒地抗拒,他仍持續追砍、毫不鬆手,自是極為惡劣。

法官不能僅因這名廚師犯後自動到案,臨訟表示悔意,就以無逃亡及再犯之虞,准以交保,不予羈押。因為,這名廚師會不會再犯,有沒有可能在交保後,再失控,是很難以這名廚師的臨訟態度來判斷。

拿最近發生的火燒遊覽車,造成廿六人被燒死的事件為例。如果承辦檢察官目前的發現是「真實」的話,這輛遊覽車的司機,很可能是酒後以汽油自焚,並且找車上的廿四名大陸遊客陪葬。值得注意的是,這名司機在事發前,才因性侵案被判了五年徒刑,情緒不穩。

這名廚師很顯然難以控制情緒和他的行為。這樣的一個殺人未遂被告,若能暫時羈押一段時日,或許有助於他平穩情緒,避免做出傷人或自傷的不幸事件。把這樣一個情緒失穩的被告交保在外,法官反而可能冒著這名廚師受到某種刺激,再度失控而傷己或傷人的風險。

況且,警察是執法人員,是法律權威的一線人員。這名廚師僅因不滿被連續開罰單,就持刀亂砍警察,他的目中無法,給社會極端負面的示範,對社會正義、社會秩序及安全的侵害至鉅。法院很輕易的讓廚師交保,不論所據的理由多麼擲地有聲,我們社會所形成的印象,必然是政府、法院都不支持警察執法。而一旦這樣的印象深植民心,我們社會正義就會殘缺。

司法維護社會正義,是我們社會的核心價值。但司法要維護的這個社會正義,必須要符合我們社會整體的期待。從這個角度看,法官昨天最終在抗告庭中,羈押這名廚師,正護持了司法的這個核心價值。

警察﹒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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