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自地自建房產 留心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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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05:00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施行後,出售自地自建房產要注意,適用新、舊制課稅方式要由房、地各自的取得日決定,如屬新制合一課稅的利得,因持有期長短會使稅負輕重不一,財政部規定,這類自地自建售屋利得的持有期間,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即土地持有愈久,新制合一稅率即會愈輕。

財政部表示,今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產利得課稅方式也進入雙軌並行年代。民眾購買土地後再自建房屋並出售,因土地與房屋取得日期不同,會出現房屋及土地分別適用新、舊制課稅的情形。

依據財政部規定,自地自建案件中,土地取得日期若是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自建房屋取得日(核發使用執照日)是在新制施行之後,從取得土地到自建房屋出售合計持有年數超過二年,土地部分即須適用舊制,仍然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則要適用新制課稅。

如果土地取得日在去年底以前,但建屋後到出售時,土地持有年數未達二年,包括土地及房屋均要按新制合一課稅。財政部表示,此時在計算合一課稅的適用稅率時,應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日到房產出售日的總持有年數,決定其合一課稅的稅率。

例如,甲分別在2013年6月1日及2016年6月1日買入A、B兩塊土地,並在二筆土地上自建房屋,2019年6月1日房屋同時興建完成,甲在2021年5月31日將房地全出售。

甲出售的房地中,A土地的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A地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在A地上自建的房屋,因是在2016年以後才興建完成,應按新制課稅,其適用稅率是以土地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到出售日(2021年5月31日)計算共達八年,因此合一課徵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稅率為20%(超過二年但未達十年)。

至於B地,因為是在今年以後才買進,B地上所建房屋亦是今年以後完成,甲出售B地及B地上的房屋均應按新制課稅,適用稅率也是自取得B地時起算共計五年,甲出售B房、地的合一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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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經濟日報提供

補發薪資一次領 應分年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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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05:00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因勝訴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各年度的薪資時,應檢附明細表,供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分別補徵,以避免因所得稅採取累進稅率因素,補發所得集中在同一年度反將遭課重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如因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的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檢附補發各年度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各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有一件案例,國稅局因接獲甲檢舉A公司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進而展開調查,甲是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應給付其不在職期間薪資。案經法院在2014年12月勝訴判決確定,A公司因此依財政部規定,開立103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93萬元,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102及103年度薪資各為53萬元及40萬元)給甲,A公司並在2015年1月底前,向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指出,由於甲因訴訟結果領取一次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的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甲即應在領取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再由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稅額後,彙編一次發單補徵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民眾因訴訟確定一次領取多年度所得時,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最好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問答/勞工職災補助 屬於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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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05:0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鹽水區林小姐問:公司給付員工醫療費用或損害賠償,是否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給付「醫療費用」或「損害賠償」具有補償金性質,屬於免稅所得,應予免徵所得稅;但若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的員工醫療費用,如營利事業依公司自訂的規章,對員工提供的醫藥費補助給付,即為營利事業對員工的一般補助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扣繳單位應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勞工若因遭遇職業傷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以及勞工因遭遇職業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的補償金,兩者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勞工薪資所得,准予免納所得稅。

問答/捐贈政治獻金 領收據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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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05:0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中埔鄉程小姐問:104年公司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可以作為當年度費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5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的選舉進入倒數,公司紛紛關注政治獻金問題,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同時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才可列報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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