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蘇永欽:簡單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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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04:04聯合報 蘇永欽


國家治理的複雜化,從主體看得最清楚,除了為落實民生給付而成立公營事業,也可以為了提升專業及效率而設置其他公法人,甚至通過私法人的參與來間接履行公任務,這樣的理論和實踐在西方已經超過半個世紀,在我國也行之有年,只不過最近幾年才更積極的去作法制的整備,包括民國一○○年制定的行政法人法,和行政院前兩星期再次通過的財團法人法草案。

走在我們後面的,是大陸今年三月才通過的民法總則,總算給財團法人(他們稱捐助法人)一個明確的法律基礎,對於市民社會的形塑,不能說是件小事。走在我們前面的,是日本二○○六年通過的法人三法,不但體例上為民法典大幅減壓,使其從五十四個法人條文減到五條,廢除了中間法人法,並重構了非營利法人制度,對於非營利法人的成立改採準則制,且導入行政機關以外的公益性認定機制,正面迎向多元開放的現代社會,魄力更讓人驚嘆。

我們這部共七十五個條文的財團法人法,體系上既無意為民法減壓,對於民法所採財團法人的政策也沒有重大調整。整部法律真正重點,就在強化對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的監督,也可以說,和行政法人法的立法精神一樣,希望能更合宜的回應公私混合的社經體制,和英國在上世紀八○年代對眾多半政府組織進行的法制改革類似,即使遲了一點,也是理所當行。

只不過如果你把整部新草案,和一年前張善政內閣通過的舊草案去比對,就會發現新政府更在意的,還是這一年吵得震天價響的所謂轉型正義,而不是怎樣讓台灣社會走得更穩健,更現代化。

比較特別的是,這是一部常態法,所以叫法而不叫條例,在法裡頭弄一些「倒算」條款,真的有點不倫不類,所以就放在最後一章的附則裡,像從門縫裡硬擠進幾條沒法用正常法治原則合理說明的規定。最主要的就是在確定以五十%的出資界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第二條),並與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在管制密度上採高低之分(第四十八條以下)後,附則又峰迴路轉地加上,「本法施行前」政府出資達廿%以上的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也要在很多方面比照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管理。

用白話文說,就是在我執政以前的財團法人,只要政府出資達廿%,都可列入嫌疑犯,我執政以後,就照符合正常法理的以五十%為公與私的界分,所以我說這又是躲在常態性法律裡的小轉型正義。

讀到這幾個曲折周納的條文,不知怎的我就是一股犯膩。好像看到留守的張善政內閣閣員還會拚了命去想,怎樣健全財團法人的組織運作規則,恰如其分的給予監督,怎麼換了一個完全執政的新政府,滿腦子就是沒法擺脫算舊帳的念頭?

把選票投給蔡總統的人民,真的都期望他們像瘋迷一樣的「向後看」,而不管台灣在國際上正面對多強大的競爭?這裡的篇幅不容許我對新政府的轉型正義理念,以及派出一波波轉型正義執行大隊發表看法,但不要說我不懂南非或後共產國家怎樣處理轉型正義,也請不要跟我談漢娜鄂蘭的邪惡的平庸。我只能告訴你,我知道納粹德國和兩德統一前的東德,而台灣和德國差得很遠很遠!

為什麼在民主化快卅年之後,還要跑到德國舊紙堆裡東翻西翻,盡反法治能事的抄來一些奇奇怪怪的條文,就看這陣子一件件的砍頭事件,是覺得國人的法治觀念已經足夠成熟穩固了嗎?或者當他們反正不懂?不怕這些大大小小的轉型,把我們轉到另一個非常時期?

老闆,可不可以給一碗不加辣的正義?(作者為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副院長)

轉型正義﹒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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