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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判死何時執行? 還有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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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02:18 聯合報 許福生/中央警大警察政策所教授(台北市)



北捷隨機殺人犯鄭捷(左)昨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 聯合報資料照片
分享鄭捷北捷隨機殺人案,最高法院認定他罪證明確,犯行符合兩公約最嚴重之罪,判他死刑定讞。
鄭捷之所以判死,最主要是因他犯案當場被捕,罪證明確;且他行凶時意識清楚,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案後又無悔改之意,無法顯示其有教化可能。

確實,主流民意仍主張保留死刑,且現行立法院也未正式討論廢止死刑,即便大法官多次釋憲中,亦未能明示死刑有違憲之虞,似顯示在台灣社會死刑仍有強烈的需求,故最高法院在保障其訴訟過程充分獲得公平審判時,依法判死仍有必要。只是鄭捷案,可否作為今後隨機殺人的參考指標,一律處予死刑?

刑法第五十七條首先規定科刑之基礎,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至於科刑輕重之標準,則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可見量刑因子之複雜。

日本最高法院在死刑選擇基準表示:須考量犯罪人犯罪行為罪質、動機、態樣、犯罪手法殘虐性、侵害法益重大性、被害人數、被害人家屬被害感情、對社會影響、犯罪者年齡、前科、犯罪後情況等綜合考量,無論從罪刑均衡角度或是一般預防角度來看,均非使用死刑不可時,才能允許使用死刑。如此一方面肯認死刑仍有其存在必要性外,另一方面又強調考量諸多因子而謹慎選擇死刑,以達到盡量減少死刑宣告的目的。

倘若隨機殺人罪證明確且惡性重大、又無精神障礙問題並獲得公平審判,在目前法治下,恐怕法院無法迴避死刑的適用。只是隨機殺人事件罪證明確且惡性重大並獲得公平審判較易判定,至於有無精神障礙或教化可能,則需個案逐一認定,而其標準又是難放諸四海皆準,如此看來司法正義仍是路途遙遠。最後,死刑是判了,何時執行?又誰需先執行?恐怕又有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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