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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治精神 實踐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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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02:19 聯合報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法)草案,宣稱要處理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現象。理想很好,然而匆促之下提出的草案,粗糙而粗暴,本身就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內容恐怕還要好好斟酌。

首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八字訣是促轉法的帝王條款。促轉法設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促轉會)來實踐轉型正義,但在賦予如此重大權力,處理台灣這樣政治敏感事務之際,促轉法從頭到尾都沒有定義何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以往其他「轉型正義」類似法律(如「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於何種情況得以「翻案」,由於茲事體大,都明確規定可操作的標準。相比之下,促轉法草案形同空白授權。

促轉會有開放檔案、強制調查、動用憲警、清除威權象徵、處理不當黨產等權限,發動前提只有空洞的八字訣,這不是授權給促轉會「以今非古」,任意或選擇性地否定過往一切?憲法雖針對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政黨,有解散規定,但那還得由憲法法庭審理,促轉會憑什麼擔此大任?

其次,促轉法是否真有立法必要,也值得存疑。草案所規定的「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還原歷史真相」,絕大部分在現行法下,由普通行政機關就可以進行。以檔案的保存、彙整與開放而言,依據檔案法,由新政府指示檔案局與相關機關,直接可以完成。新政府要移除中央機關主管場地的兩蔣銅像,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到。疊床架屋設立一個表面中立(實際上必然有一定立場)的獨立機關促轉會,更遠遠不如直接由行政院或內政部來執行,更能貫徹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

然而,對於最有意義的「翻案」部分,促轉法草案的粗糙規定卻可能使它無法發揮功能。草案中僅規定,對於「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案件,應重新調查並予平復。沒有具體翻案標準,也沒有明確並符合正當程序的調查方法,看來也沒比從前警總要嚴謹公正到哪裡去。而若從李登輝以來,歷任政府與兩個基金會全力調查下,都還難以查明並翻案的案件,這樣粗糙的單位,又如何更有水落石出的功力?

至於處理不當黨產問題,促轉法草案雖規定要另行「以法律定之」,但草案的「立即禁止處分」,已足以綁死該法唯一對象—中國國民黨。從該法生效起,國民黨即使是發薪水或退休金,都必須證明這些錢是來自黨費,或競選費用補助,它這樣還能運作嗎?這種未經審判就形同把國民黨宣告不法並判死刑的立法,與惡名昭彰的「個案入罪法」(bill of attainder)有何不同?其實,若真的認為國民黨就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將來由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解散,在大法官前辯論,不是比較符合正當程序嗎?何苦要玩這種迂迴遊戲呢?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轉型正義是否足以偉大到讓我們撇開多年來追求的民主憲政?正義難道一定要用反法治、非常手段達成?這種作法真能達成提案立委所說的「促進社會和解」?這對促轉法草案中再三出現的「民主法治教育」又是什麼示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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