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交替 死刑存廢仍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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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02:18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主任 (新北市)



北捷隨機殺人案宣判,鄭捷判處4個死刑定讞,成為第43名待執行槍決的死囚。。 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鄭捷隨機殺人案,最高法院不再循往例撤銷發回,維持死刑判決定讞,似符合一般民眾期待。只是判決雖確定,關涉死刑案件審理問題,就解決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審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使最高法院的審理趨於密行與書面化,有違公開審判原則。因此,二○一二年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後,宣布二審判處死刑或具有法律原則重要性案件,第三審都須開啟言詞辯論,以避免秘密審判之譏諷。

在法律未修正前,最高法院以內規方式調整,達人權保障精神,雖值贊同,惟除判死刑者外,到底哪些案件才具法律原則的重要性,恐又落入最高法院自為認定的境地。

更令人不解的是,基於程序保障,被告當然有權出庭為自己答辯,但最高法院在開啟言詞辯論之場合,卻以法律審無關事實為由,否定被告出庭之聲請,直至此次鄭捷案才破天荒允准,又暴露司法者恣意解釋法律的弊端。

過往,對於重罪,尤其是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常以下級審違反刑訴法應調查未調查之理由發回更審;如此撤銷,不僅跨越第三審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的分際,也使案件陷入長期訴訟夢魘。故在死刑案件一律開啟言詞辯論後,最高法院就應自為判決或駁回上訴,以達成妥速審判的目的。

只是過去三年多,即便殺人案件都經過生死辯,卻還是撤銷發回,致為人詬病。

此次鄭捷案,最高法院終於不再撤銷,判決明示鄭捷既無精神障礙致得為減刑的情況,其隨機殺人,亦屬於情節重大而得判處死刑的犯罪;除有防止發回更審,致使案件一再陷入精神鑑定的糾纏外,也強調判死刑並不違反人權公約之規定。只是如此的個案,能否成為通則,又屬未知。

鄭捷雖判決確定,但死刑執行須由司法行政機關令准三日內執行,在新舊政權交替之際,燙手山芋必然落到下一任法務部長身上。在國內要求正義伸張,及國際廢死聲浪雙重壓力下,死刑存廢與執行的爭議,必將繼續糾纏,難尋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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