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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稅改方案——從遺贈稅改革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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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02:29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新任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下月將提出短期稅改方案,前提是「有些減就要有些增」。在此之前,新政府其實早就明確主張以調高遺贈稅作為長照財源,因此可預期遺產及贈與稅在短期內一定會調高。
說起遺產及贈與稅的改革,充滿了歷史的弔詭。其實最早主張將遺贈稅廢除或調降稅率至10%的,是2007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的候選人謝長廷,國民黨則以「選後召開賦稅改革委員會」緩衝。選後賦改會的研究認為,50%的稅率確實太高,但以提高免稅額、扣除額為優先考量,因為如此可以有效減少納稅件數及徵納成本,稅損不大,又維持公平性;其次才是調降稅率至30%。若稅率調降更低,則指明「所得稅制的改革要同步實施,開徵奢侈稅,引導回流資金投向公共建設或民間生產事業投資」等搭配條件。
但財政部並未採納賦改會的建議,逕自把遺贈稅累進稅率調降至單一稅率10%,遺產稅免稅額調升至1,200萬,贈與稅免稅額更調高至220萬,在立法院瞬即通過,成了國民黨政權兌現民進黨競選支票的怪象。而大幅降稅又毫無配套措施,使得台灣從2009年起回流的資金幾乎都投入房地產,造成房價飆漲,民怨載道,從而導致國民黨近年選舉的全面潰敗,也促使政府研訂課徵奢侈稅和房地合一稅。
因此,必須先釐清遺贈稅調降後的問題,才能提出務實的改革之道。從稅收來看,扣除台塑王家的特殊狀況、公告現值調整及時間落差因素,遺贈稅收額或占總稅收比例都下降;而徵稅案件平均的總額、淨額反而因免稅額、扣除額提高而大幅增加,且徵稅案件的總數或占核定件數的比例銳減,可見得遺贈稅的大降確實誘使資金大量回台,但對稅收的貢獻卻抵不過大幅調降稅率的衝擊。
而觀察遺贈稅的結構變化,發現贈與稅逐年遞增,遺產稅則遞減,現已各占一半,顯示贈與稅仍然是民眾租稅規劃重要的一環,其目的不是規避遺產稅,而是願意以增加一些繳贈與稅的方式,大幅減少所得稅負,因為個人所得稅稅率和贈與稅差距很大,尤其去年實施富人稅而將最高稅率提高至45%,更加強贈與的誘因,也因此衝擊所得稅制的公平性。
此外,遺產稅的平均有效稅率(即遺產稅/遺產總額)因2009年的減稅而降低三成,但按遺產總額十分位比較,發現遺產總額較低者(前五分位)有效稅率提高,遺產高者有效稅率反而降低,顯示遺產稅調降降低了累進程度,減稅利益歸由財產較多者享受更多,在在顯示遺贈稅的調降反而使得財富分配更不平均。
因此,遺贈稅的改革方向目的應在於促進財富分配平均,尤其要防制藉贈與的規劃而規避所得稅。具體的作法就是,在稅率方面提高遺產稅的稅率至少到20%,贈與稅的稅率不妨提高至22%以上。在稅基方面,目前贈與稅的免稅額220萬是全球最高者,應適度調降至150萬元以下。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等於提供兩倍的免稅額,應當取消,不動產的「時價」不應採用公告現值,應以金融機構的鑑價或具公信力的估價為準。
至於改革能否明顯增加稅收,則不容太過樂觀。畢竟台灣屬於小型開放經濟體,公平與效率難以兼顧,2009年大降遺贈稅既可誘使資金回台,則加稅必然驅使資金撤離,稅率提高愈多,稅基萎縮愈大,且富人甚至在政府規劃階段就提前反應;如果稅率提高不多,稅基擴大有限,稅收不可能增加太多。再說,遺贈稅和地方政府共分,未來在認定「增加的稅收」方面恐有爭議。建議新政府長照制度別只寄託在遺贈稅加稅,最好另籌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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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02:29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新任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下月將提出短期稅改方案,前提是「有些減就要有些增」。在此之前,新政府其實早就明確主張以調高遺贈稅作為長照財源,因此可預期遺產及贈與稅在短期內一定會調高。
說起遺產及贈與稅的改革,充滿了歷史的弔詭。其實最早主張將遺贈稅廢除或調降稅率至10%的,是2007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的候選人謝長廷,國民黨則以「選後召開賦稅改革委員會」緩衝。選後賦改會的研究認為,50%的稅率確實太高,但以提高免稅額、扣除額為優先考量,因為如此可以有效減少納稅件數及徵納成本,稅損不大,又維持公平性;其次才是調降稅率至30%。若稅率調降更低,則指明「所得稅制的改革要同步實施,開徵奢侈稅,引導回流資金投向公共建設或民間生產事業投資」等搭配條件。
但財政部並未採納賦改會的建議,逕自把遺贈稅累進稅率調降至單一稅率10%,遺產稅免稅額調升至1,200萬,贈與稅免稅額更調高至220萬,在立法院瞬即通過,成了國民黨政權兌現民進黨競選支票的怪象。而大幅降稅又毫無配套措施,使得台灣從2009年起回流的資金幾乎都投入房地產,造成房價飆漲,民怨載道,從而導致國民黨近年選舉的全面潰敗,也促使政府研訂課徵奢侈稅和房地合一稅。
因此,必須先釐清遺贈稅調降後的問題,才能提出務實的改革之道。從稅收來看,扣除台塑王家的特殊狀況、公告現值調整及時間落差因素,遺贈稅收額或占總稅收比例都下降;而徵稅案件平均的總額、淨額反而因免稅額、扣除額提高而大幅增加,且徵稅案件的總數或占核定件數的比例銳減,可見得遺贈稅的大降確實誘使資金大量回台,但對稅收的貢獻卻抵不過大幅調降稅率的衝擊。
而觀察遺贈稅的結構變化,發現贈與稅逐年遞增,遺產稅則遞減,現已各占一半,顯示贈與稅仍然是民眾租稅規劃重要的一環,其目的不是規避遺產稅,而是願意以增加一些繳贈與稅的方式,大幅減少所得稅負,因為個人所得稅稅率和贈與稅差距很大,尤其去年實施富人稅而將最高稅率提高至45%,更加強贈與的誘因,也因此衝擊所得稅制的公平性。
此外,遺產稅的平均有效稅率(即遺產稅/遺產總額)因2009年的減稅而降低三成,但按遺產總額十分位比較,發現遺產總額較低者(前五分位)有效稅率提高,遺產高者有效稅率反而降低,顯示遺產稅調降降低了累進程度,減稅利益歸由財產較多者享受更多,在在顯示遺贈稅的調降反而使得財富分配更不平均。
因此,遺贈稅的改革方向目的應在於促進財富分配平均,尤其要防制藉贈與的規劃而規避所得稅。具體的作法就是,在稅率方面提高遺產稅的稅率至少到20%,贈與稅的稅率不妨提高至22%以上。在稅基方面,目前贈與稅的免稅額220萬是全球最高者,應適度調降至150萬元以下。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等於提供兩倍的免稅額,應當取消,不動產的「時價」不應採用公告現值,應以金融機構的鑑價或具公信力的估價為準。
至於改革能否明顯增加稅收,則不容太過樂觀。畢竟台灣屬於小型開放經濟體,公平與效率難以兼顧,2009年大降遺贈稅既可誘使資金回台,則加稅必然驅使資金撤離,稅率提高愈多,稅基萎縮愈大,且富人甚至在政府規劃階段就提前反應;如果稅率提高不多,稅基擴大有限,稅收不可能增加太多。再說,遺贈稅和地方政府共分,未來在認定「增加的稅收」方面恐有爭議。建議新政府長照制度別只寄託在遺贈稅加稅,最好另籌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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