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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集團更新案突顯工業區土地管理問題 變更商業住宅區都衝擊原本土地制度 制度不改善未來各大集團 更新案會不段出現在眼前 更新可以創造公司資產但非真實營收
台塑相關都更案例
2012年10月14日台塑 高雄廠 10公頃 台塑自有地約千坪,其餘是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而來,租期在2014年底屆滿後,將交還國產局
2012年09月20日年台塑集團台化彰化廠 彰化市中心區面積達70餘公頃
2014年03月17日 - 興建迄今已近40年的台塑集團總部大樓,評估申請地主自辦都更,預計將投入120億,興建地下4樓、地上24樓的商辦、豪宅大樓
變更工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七、百分之四十點五;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審決之。
2.前目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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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工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七、百分之四十點五;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審決之。
2.前目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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