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美河市案凸顯政府區段「沒收」的劣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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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8 04:07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捷運新店機廠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美河市工地,引起當地民眾不少質疑,大法官最新解釋指...
捷運新店機廠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美河市工地,引起當地民眾不少質疑,大法官最新解釋指出,為興建捷運徵收之土地,不能任意移轉成聯合開發。 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就美河市開發案做出第七四三號解釋,認為「以公益之名徵收,不應移轉給第三人」。美河市徵地依據的是《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兩年前大法官第七三二號解釋已認定違憲,至此,該案的法律爭議塵埃落定。後續的原地主權益彌補、官員究責,如何確保不再發生政府惡意徵地、剝削人民財產,考驗著標榜轉型正義的蔡政府。
政府惡意徵收土地引發民怨的事件層出不窮,苗栗大埔案、南鐵東移案、高市果菜市場拆遷等案,造成住戶被迫遷離、財產化為烏有,甚至造成居民憤而身殉。政府不當揮舞公權力,除了濫權,更嚴重毀損公信力。放眼全台各都會區,有超過一百個捷運聯合開發案是循美河市模式操作,若皆得逞,對土地正義的傷害難以估計。

一般土地徵收有所謂「五加一」原則,依序為法律依據、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原則、損害人民權益最小化;這五原則確認後,才是「完全補償」民眾。這些原則,旨在約束政府不得隨意徵收私有地,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從美河市聯開案的幾個關鍵時程,不難看出政府遊走法令、曲解規章的行徑。民國八十七年該案細部計畫公告時,徵收的三萬坪土地註明是「捷運系統用地」;九十四年通過都市計畫審議時,名目變成「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三萬坪基地,捷運系統僅用掉約一萬坪;剩下的兩萬坪,蓋起了美河市超過十萬建坪的二十九層連棟巨廈。當初徵收補償原地主每坪不到四萬元,而美河市完售金額超過三百億元,社會怎可能不質疑政府圖利財團?

聯開案晚了七年才提出,外界懷疑,是為營造有利、可運作的法律環境。九十三年《大眾捷運法》第七條修正,授權政府徵收土地可以做聯開使用,原徵收的三萬坪基地遂有了蓋豪宅的授權,遂於次年提出美河市計畫。

在捷運法第七條增修之前,政府對徵收私有土地的利用,都嚴格限制必須依徵收目的「交通用地」使用,且徵收面積必須對民眾損害最小。市府聲稱,與日勝生簽約執行聯開案曾請示中央部會,問題是,請示的是哪個部會?土地徵收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有請示內政部嗎?若請示非土徵主管部會,不是刻意遊走法律嗎?

即使新修的捷運法第七條授權徵收土地可做聯開使用,但也詳列了必要規範,但北市府並未嚴格遵守這些規範,處處都從寬解釋。第七四三號解釋「以公益目的徵收土地不能移轉給第三人所有」,但一○一年監察院糾正北市府時即指出,三萬坪「興辦交通事業」的基地,超過八成五是強制徵收私地取得,但聯開案竟然有七成公有地移轉為私有,不但不符比例原則,更難逃圖利第三人之嫌。

聯開案打破都市計畫禁忌之大膽,令人驚嘆。美河市聯開案興建超過十萬建坪連棟巨廈,超過二千個住宅單位,估計有近萬人入住;這麼多人口所需的學校、綠地、道路、市場、水資源、廢棄物,要怎麼應對?

一連串強徵民地、迫遷案的背後,反映地方政府以財政手段壓榨土地正義。例如,為因應財政困窘,地方政府恣意徵收土地,低價取得私有土地後變賣,或移轉給特定第三人,以增加進帳。尤有甚者,對於開發案動輒給予不符比例原則的容積獎勵,容積率儼然成為生財法門。政府大筆一揮,就有滾滾財源,卻使都計、都更、土徵的精神遭到扭曲。

美河市原地主的權益要如何彌補,恐仍有漫長的司法程序要走;其勝算如何,仍無法樂觀。從七四三號釋憲文公布後各造的反應看來,似乎宣示意義大於實質。蔡政府必須正視這次釋憲,成立專責機構檢視所有爭議個案,廣邀民眾參與討論,侵害人民居住權、財產權的野蠻行為才不致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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