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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憲追黨產 極權國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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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05:07聯合報 吳威志/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雲縣斗六)


昨天行政院黨產會舉行聽證會,下午場次安排中投公司蕫事長陳樹接受詢問。但聽證會詢問程序亂無章法,黨產委員作秀式輪番拷問,陳樹備詢超過一小時,全場變成「公審大會」,甚至形成「行政調查」或「偵查庭」方式;卻又完全漠視聽證會意見僅供參考,漠視當事人僅五十一天要準備七十一年資料,更漠視當事人該有的「緘默權」。

顯然委員利用《黨產條例》第五條「推定權」,壓迫當事人陳述,造成當事人陳樹,憂懼公司直接被推定為不當黨產,而不敢推辭回答。無可置疑,這是以法逼民,令人心寒。

但依法論法,仍要強調「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更是法律的最高位階,中華民國直至民國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全面行憲,才進入憲政時代。不能遺忘,中華民國建國程序是分三大時期,亦即軍政時期的軍法之治、訓政時期的約法之治、憲政時期的憲法之治。所以憲政時期之前的法律,雖非當然無效;但須依照當時有效法制規範。也就是說,現行中華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雖然是在今年七月廿五日才完成的特別法,但規範事項不能逾越憲法;所以理論上,不當黨產條例不可實質追究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行憲前之非憲時期。

然而該法明訂政黨財產時期,起自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日。該起算日期因屬行憲之前,所以乃屬憲法實行前的訓政時期(民國廿年至卅六年),依照當時相等憲法位階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約法前言與第卅條均明訂「以黨領政」行使中央統治權,該時期黨國一體互有損益歷史使然。又約法第七章政府組織第七十二條「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足見不當黨產條例不論實質內容是否違憲,但是逾越憲法行憲時期,則需遵循約法規範,承認「黨國一體」的歷史與法制。

不當黨產條例雖以特別法排除時效;然而特別法不是萬能,必須衡平我國司法體系對於時效的整體規定,也就是說雖可優先普通法適用,但是仍然不得逾越憲法賦予法律的法治國比例原則,否則差距過大,即為極權國家的特別法。

我國追究責任或權利的消滅時效,短則公務員懲戒法第廿五條的追懲時效十年,中則民法第一二五條債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十五年,最長的刑法第卅條死刑追訴時效尚都只有卅年;何以不當黨產條例第五條卻用特別法追究至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足足七十一年之久,難道不是用極權式不當特別法,去破壞我國整體的司法體系嗎?

黨產﹒死刑﹒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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