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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修法 朝野沒共識
2015-10-08 03:57:03 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7)日朝野協商《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放寬研發投資抵減期限、新增技術入股緩課稅、景氣救生圈條款;不過,由於在野黨團事前未拿到行政院和國民黨團的整合版本,最後協商無結論,全案送交院會,由立法院長王金平擇期召集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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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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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目前有五個立委共提出十個版本,加上行政院版,總計11個版本。其中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就提出五個提案,內容包括獎勵研發租稅抵減、技術入股緩課稅、營運總部設台灣享租稅優惠等。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國民黨立委陳淑慧、陳超明、親民黨立委李桐豪等人也提版本。

行政院日前已和國民黨立委協商出整合版本,內容以經濟部工業局版本為主,修正重點是放寬研發投資抵減範圍,現行規定研究發展支出,其金額的15%得於當年度應課營所稅中減除,新增研發支出的10%可於三年內抵減。此外,技術入股、公司獎酬員工股份可選擇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昨天在協商時表示,經濟部版本和立委版本相較修正文字太多,事先又沒給在野黨團版本,無法在這麼短時間內判斷條文是否適當,建議保留至院會處理。

前後提出五個提案的李貴敏說,她在2012年就提出產創條例的修正草案,主張為鼓勵企業研發,給予五年內、100%的相對抵減,但財政部以稅損為由不同意。日前經過協調後,財政部終於同意給租稅優惠,但優惠只有一點點,優惠期限也從五年變成三年。

至於景氣救生圈條款,李貴敏指出,2012年她就提案,主張在世界經濟往下滑、修法緩不濟急的非常時期,比如景氣燈號連續幾個藍燈或經濟成長率低於某個程度時,授權行政院針對企業投資或增聘本國員工達一定程度者,給予租稅獎勵,但當時財政部不同意,這次工業局版本終於將此條款納入。

安永專欄/誤解與希望--閉鎖性公司
2015-10-08 03:57:04 經濟日報 ■方文萱、周志潔
今年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旨在有利新創事業,吸引創投,賦予企業自治暨多元化籌資,立意良善,對於現今我國新創事業之困局了然於心。

閉鎖性公司允許股東間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使以股份自由轉讓(「開大門」)為原則,吸引資本投入的開放型結構,搖身為「關大門」,僅限於原始股東、排除他人參與。因本質上的封閉性,修法設立股東人數上限制度,因封結構閉,有降低管制之合理性,修法也從善如流,在資本充實、股東會召開、股東表決權,發行可轉債等,設有與一般開放型企業較為鬆綁的法規。

台灣新創公司普遍不患主觀上沒有技術,而患主客觀上均沒有足夠資金。創立初始就可關起門來竣謝各方禮金(投資)者畢竟少數;就連富二代創立的網路公司,縱使一年內累積40餘萬粉絲、首年營收破6,000萬,還是要引入創投資金,固本培元。修法預見了資金困局,故設有群眾募資、信用勞務出資等措施,但再多的信用、勞務也無法墊高現金水位,群眾募資平台仍受股東人數限制。新創公司從產品、結構、制度,能否吸引創投,幾乎成為成功關鍵。

我國多數創投是以被投資公司公開發行後出脫持股做為主流獲利模式,典型回收期介於三至七年間;願意在尚未損益兩平就投入資本、容忍七年以上回收期的天使投資人甚少;若創業者採封閉型結構,必將墊高第二波投資人跟進障礙,以及未來公開發行時的轉換成本,此多重限制究竟能吸引多少風險資金?可行性令人擔憂。

新制最大受益者,或許不在嗷嗷待哺的新創事業,而是資本充裕、著重屬人性的企業。修法允許股東間約定表決權拘束契約,將表決權信託共同行使,足以排除外人強行收購進場之經營風險。

台灣中小企業占九成以上,其中家族企業更占一定比例。家族企業本具封閉性,除追求利潤外,成員間更有「宗祠」色彩,不容外人置喙。但家族企業接班系統複雜,宗派間引入外來股東爭權,在台灣法律實務界上屢見不鮮。家族控股公司,透過架構重組,適當引入閉鎖性公司,制定股份轉讓限制,讓股權僅流通自家人間,防止外人侵入;利用特別股,明訂股東分派股息順序、選舉為董監之不同規則,使經營者依才能,給予適當權益,既照顧企業經營需求,又使無經營能力者取得一定之利益。

此次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公司。對新創事業而言,遠水就快救到近火了;對於資金充裕,渴防患未然的企業,閉鎖性公司足以和為政府高度管制、但深受家族企業喜愛的財團法人制度,分庭抗禮,成為組織規劃中運用自如的一步。

(作者是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方文萱;律師周志潔)

問答/結束營業清算 須繳應納稅額
2015-10-08 03:57: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嘉義市某商號羅先生來電詢問:他於今年(104年)結束營業,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是否要繳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該分局另提醒,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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