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反避稅 台灣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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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02:25 聯合報 楊葉承/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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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季青
分享近日巴拿馬文件的避稅資料引發國際間震撼,法國財政部也重新將巴拿馬列為「避稅天堂」,冰島總理更因此請辭下台。
其實,近年各國紛紛強化反避稅措施,例如美國於二○一○年通過「肥咖條款」(FATCA),OECD於二○一三年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報告」(BEPS),強化反避稅措施。今年一月Google和英國政府達成涉及避稅過當的和解協議,將補繳稅款一.三億英鎊,未來會提高在英國繳稅金額。歐盟也正在調查蘋果、臉書、亞馬遜、星巴克等跨國企業在歐洲避稅情形,反避稅已是世界潮流。

財政部一○一年提出「受控外國公司法則」(CFC)與「實際管理處所原則」(PEM)的反避稅法案,然而並未獲得通過。

筆者依據上市櫃公司資料庫之轉投資資料發現,國內企業海外投資收益匯回比率嚴重偏低,更有甚者,自十多年前開始,即有許多顧問公司明目張膽開設課程,協助企業以個人身分到免稅天堂開設紙上公司,最後將公司利潤移轉到個人身上,財富於第三地,一毛錢都不必繳稅,嚴重侵害租稅公平。

近年來的稅改,包括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高到四十五%、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等措施,對於利用海外紙上公司避稅者完全無影響,反而像是對誠實申報之高所得者的懲罰。因此推行反避稅措施,是租稅改革的當務之急。

外界對反避稅無法推動或對台灣有衝擊的迷思,破解如下:

一、反避稅衝擊來台投資意願:此論點是無稽之談,世界各國幾乎都有反避稅措施,避稅企業早已無處可躲,如果台灣不通過反避稅法案,反而才是幫凶。

二、實際管理處所原則影響企業來台掛牌上市意願:其實許多F公司(外國第一上市櫃公司)都是由台灣發跡後到其他地方投資,最後透過開曼控股回台上市,它的實際管理處所本來就在台灣,本須依法繳納我國所得稅。若因設置紙上控股公司就變成海外企業,股東享受免稅或低稅負,對於國內企業反而是不公平競爭。至於真正來台上市的外國企業,實際管理處所不會在台灣,實施PEM對它毫無影響。

三、反避稅無法查核:其實許多避稅的所得,早已透過OBU作為私人小金庫或匯入國內使用,但因帳上未分配,仍繼續享受免稅,建議反避稅條款通過後,能修法對有逃漏稅或避稅嫌疑之企業啟動OBU查核,或比照他國與免稅天堂簽訂資訊交換協議,揪出假外國人或假外資企業,為國家創造更公平的租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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