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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擺盪的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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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8 02:08 聯合報 王健壯
大法官七三七號解釋剛出爐不久,但這項解釋究竟有沒有宣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違憲?輿論說有,法務部說沒有,大法官卻未澄清釋疑,讓人一頭霧水。
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應否有權閱卷?這是七三七號的爭點;所涉法條則包括刑訴法三十三條第一項與一○一條第三項。但七三七號卻未明確宣告其中哪一條文違憲,或者兩條文都違憲,僅模糊諭知「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
「與憲法意旨不符」是否等同於「違憲」?語意上應當如此,但不同大法官卻有不同認知。蘇永欽雖說七三七號是「國家立法給付不足的違憲」,但大法官「既沒有確定三十三條第一項違憲,也沒有確認一○一條第三項違憲」。陳碧玉則認為七三七號「迴避處理各個審查客體之合憲性爭議,委由外界各自解讀之方式,並不適當」,她以比喻質疑「難道將病人送入手術室之前,無須先註記手術部分?」
換句話說,大法官都同意偵查中嫌疑人與辯護人應有閱卷權,否則即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但不知何故,也不知是哪位大法官舌戰群雄奏效,而讓多數意見最後作出「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非「違憲」的宣告,模糊原則取代了明晰原則,身處司法神殿的大法官,再次讓人揣摩沉吟莫測高深。
另外,七三七號是因「國家立法給付(司法人權)不足」而作的釋憲宣告,這是大法官對「立法不作為」的違憲審查,所以要求有關機關應於一年內修法,以「命定期修法」的手段,迫使行政與立法兩權必須要有所「立法作為」。
大法官過去的違憲審查,審查的通常是「立法作為」有無違憲,幾乎未曾觸及「立法不作為」的案例。但七三七號卻是針對立法不作為而進行違憲審查,雖然可能會受到「司法能動」的質疑,卻具有難得的進步意義,值得給大法官按讚。
但七三七號卻留了條尾巴:「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以本解釋意旨行之」,並未像過去慣例作出「逾期即失效」的宣告。也就是說,大法官一方面在「能動原則」的驅策下,罕見的對立法不作為進行審查,另一方面,卻又在「節制原則」的規範下,不介入立法形成過程。用白話文來說,七三七號的意思就是「我希望你修法,但修不修你決定,怎麼修也尊重你,但你若不修,就要聽我的」。
以實務來說就是:法務部可提刑訴法修正草案,亦可不提,為什麼?因為大法官並未宣告相關條文違憲,既未違憲,何必非修?況且,七三七號並未有屆期失效的強制宣告,不修法也不至於出現法律空窗危機,何必多此一舉?
多數大法官或許認為,七三七號達到了四個目的:一是進一步伸張司法人權,二是創造了未明確宣告法律違憲的違憲審查方式,三是對立法不作為進行違憲審查,四是尊重立法裁量權。但同一號解釋,忽而司法能動,又忽而司法節制,不但讓一般資質駑鈍的人暈頭轉向,連多位大法官也在意見書中表示「不明」、「不解」、「何必如此」;一年到期後,司法人權究竟又能有多少進步?不得不讓人有所保留。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人權﹒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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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8 02:08 聯合報 王健壯
大法官七三七號解釋剛出爐不久,但這項解釋究竟有沒有宣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違憲?輿論說有,法務部說沒有,大法官卻未澄清釋疑,讓人一頭霧水。
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應否有權閱卷?這是七三七號的爭點;所涉法條則包括刑訴法三十三條第一項與一○一條第三項。但七三七號卻未明確宣告其中哪一條文違憲,或者兩條文都違憲,僅模糊諭知「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
「與憲法意旨不符」是否等同於「違憲」?語意上應當如此,但不同大法官卻有不同認知。蘇永欽雖說七三七號是「國家立法給付不足的違憲」,但大法官「既沒有確定三十三條第一項違憲,也沒有確認一○一條第三項違憲」。陳碧玉則認為七三七號「迴避處理各個審查客體之合憲性爭議,委由外界各自解讀之方式,並不適當」,她以比喻質疑「難道將病人送入手術室之前,無須先註記手術部分?」
換句話說,大法官都同意偵查中嫌疑人與辯護人應有閱卷權,否則即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但不知何故,也不知是哪位大法官舌戰群雄奏效,而讓多數意見最後作出「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非「違憲」的宣告,模糊原則取代了明晰原則,身處司法神殿的大法官,再次讓人揣摩沉吟莫測高深。
另外,七三七號是因「國家立法給付(司法人權)不足」而作的釋憲宣告,這是大法官對「立法不作為」的違憲審查,所以要求有關機關應於一年內修法,以「命定期修法」的手段,迫使行政與立法兩權必須要有所「立法作為」。
大法官過去的違憲審查,審查的通常是「立法作為」有無違憲,幾乎未曾觸及「立法不作為」的案例。但七三七號卻是針對立法不作為而進行違憲審查,雖然可能會受到「司法能動」的質疑,卻具有難得的進步意義,值得給大法官按讚。
但七三七號卻留了條尾巴:「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以本解釋意旨行之」,並未像過去慣例作出「逾期即失效」的宣告。也就是說,大法官一方面在「能動原則」的驅策下,罕見的對立法不作為進行審查,另一方面,卻又在「節制原則」的規範下,不介入立法形成過程。用白話文來說,七三七號的意思就是「我希望你修法,但修不修你決定,怎麼修也尊重你,但你若不修,就要聽我的」。
以實務來說就是:法務部可提刑訴法修正草案,亦可不提,為什麼?因為大法官並未宣告相關條文違憲,既未違憲,何必非修?況且,七三七號並未有屆期失效的強制宣告,不修法也不至於出現法律空窗危機,何必多此一舉?
多數大法官或許認為,七三七號達到了四個目的:一是進一步伸張司法人權,二是創造了未明確宣告法律違憲的違憲審查方式,三是對立法不作為進行違憲審查,四是尊重立法裁量權。但同一號解釋,忽而司法能動,又忽而司法節制,不但讓一般資質駑鈍的人暈頭轉向,連多位大法官也在意見書中表示「不明」、「不解」、「何必如此」;一年到期後,司法人權究竟又能有多少進步?不得不讓人有所保留。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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