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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艦≠戰爭 準駐日代表不懂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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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8 02:07 聯合報 潘彥豪/蘭陽技術學院國際交流中心主任(台北市)


近日沖之鳥礁爭議,我海軍派遣康定級巡防艦備援。對此謝長廷表示,「不贊成用軍艦解決,軍艦就是不惜戰爭」,此番言論凸顯謝長廷對於當代海權理論知識的不足。

在科技逐步發達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背景之下,海權範疇已不僅限於軍事的層面,海洋武力(Maritime Force)也不僅止於海軍。

廿一世紀的海權,可說是「一個國家運用海洋的統合能力」,海洋武力則包含海軍與海洋執法組織,其任務則可分為三項﹕外交性任務,諸如展示國旗、炮艦外交;警察性任務,包括維持主權與良好秩序、確保國家資源及其運用、保障國際和平;軍事性任務。

今日,大規模戰爭可能性降低,取而代之的是區域衝突,特別是為了爭奪海洋資源引發的,甚或是保護本國航運等。

在區域衝突中,海軍出動並不僅只代表「開戰」,海洋執法組織也不是僅能執行警察性任務。例如近年各國依據聯合國決議派遣軍艦至索馬利亞海域打擊海盜,即是以海軍來執行警察性任務。

在海洋法公約通過之後,二百浬專屬經濟區等「海洋國土」有了法律上的依據,然而海洋沒有固定疆域可以派兵駐守,必須依賴執法船隻或軍艦,進行展示國旗的外交性任務或是警察性任務,方能宣示主權。

即便出動軍艦來「展示國旗」,依然是外交性任務,非如謝長廷所說是開戰的宣示。如謝所言,海洋權益與漁業資源的衝突,該由外交途徑協商或談判來解決;但是運用海軍執行外交性任務,不正是逼對手上談判桌的重要手段。

日本是台灣重要的貿易夥伴,也和台灣有不少的海洋紛爭,因此駐日代表一職極其重要,然駐日代表若對當代海權理論基礎不甚瞭解,相信不是國家社稷與台灣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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