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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管轄權/落實兩岸司法互助 別搶人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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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02:33 聯合報 楊士隆/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特聘教授、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嘉縣民雄)


在肯亞將疑似詐騙大陸人民的台灣人強行遣送北京之後,印尼、馬來西亞也傳出逮捕涉嫌詐騙的台灣人,印證台灣的電信詐騙集團已經跨國化、集團化,「騙及五大洲」,且有行銷世界之趨勢。

台灣人在海外犯罪侵害大陸人民,肯亞、大陸及台灣都有權管轄,政府之間若有引渡條約或落實協議,且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即可妥適處理。

馬來西亞查獲的台籍嫌犯,在立委壓力下,尚未與大陸公安單位取得相關事證,就匆匆移送回台灣,但缺乏犯罪事證,只能立刻釋放,凸顯出防制跨國境電信詐欺犯罪的問題,包括:電信詐欺犯罪利用網路無國界特性,詐騙機房越設越遠,如沒有掌握問題核心,恐讓兩岸警察與公安疲於奔命又事倍功半;兩岸司法制度不同,在電信詐欺犯罪量刑差異,終因肯亞搶人事件,讓好不容易從二○○九年《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開始共同打擊電信詐欺犯罪互信機制,一夕之間面臨崩盤危機。

雖然台灣被痛批為「詐騙天堂與發源地」,但有一點可肯定的是,這十幾年來,刑事警察局對抗快速演變電信詐欺犯罪已累積許多寶貴經驗與做法,包括:設立一六五反詐騙專線、跨部會「反詐騙聯防平台會議」、從前端「電信網路流」攔阻的三層預防策略(電信用戶個人反詐騙宣導、電信業者黑名單攔截、政府設立NGN國際交換機房白單名冊詐騙話務攔截)等,尤其刑事警察局正推廣以被害人為對象宣導策略的社區警政、第三造警政公私協力等,如四月十七日的「全國反詐騙日」活動,都是可以提供給正在電信詐騙高峰期的大陸為借鏡的「台灣經驗」。

建議回歸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互信機制,進行協商,這是兩岸目前須緊急洽商補強之處,而非在於「搶人」護短心理,主張台灣人的權益,而忽略他們可能的犯行。

也樂見立委提案修改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罪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甚至於同法第七條「本國人於外國之犯罪,如犯罪地有相關處罰,即適用我國刑法之規定,不再另以重罪為限」等,也就是所謂「自己國人自己刑罰適用」的主張。

但據研究統計,二○○九年至二○一四年間,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至少十五個專案,遣返一二一一名國人,而國內查獲八九四人,總計二一○五人,其中遭判決有罪四六二人,定罪率僅廿一.九五%,且詐騙台灣民眾的被告被判處三年一個月以上徒刑占廿七.五%,而詐騙大陸人民的被告被判處三年一個月以上徒刑占十六.○八%,存在量刑差異,是否因為蒐證能力或大陸被害人無法跨海來台交互詰問等審判程序的差異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電信詐騙主要仰賴詐騙產業中的通訊技術專家,以及不肖二類電信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之作為,未來應加強打擊這些協助詐騙的不法二類業者。

另外,當犯罪所得酬勞大於刑罰時,詐騙集團將選擇再犯,前仆後繼。如何善用「嚇阻理論」的三項特性,刑罰迅速性、嚴厲性及確定性,來對抗跨國境電信詐欺犯罪,而非一味與中國大陸「搶人」,倉促結果又是只能以證據不足釋放,檢警的辛勞卻被譏笑為「免費專機護送」,至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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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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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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