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錯病灶開錯藥 誰吃掉我的薪資?
2018-01-04 00:24聯合報 林騰鷂/經社法制學者(台中市)
行政院會上月底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圖...
行政院會上月底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蔡英文總統元旦提及「今年我們有一個共同的挑戰,就是解決低薪的問題」,並表示「若企業的薪資結構有利於年輕人,可能參照國外作法,包括給予津貼、或企業參與政府標案時,給予一些點數上的加權等方式獎勵。」

這是緣木求魚的作法!今日青年之所以低薪,主要是因公司法制不良,讓不義董監先拿走企業獲利,以致多數青年得不到加薪。

民國一○四年增修《公司法》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目的在強制公司獲利時,應優先提撥員工酬勞,但此「應」行條文,沒有罰則,以至今日並沒很多公司據此條文,給員工定額或比率的加薪。

多數金控公司,雖修了章程,但普遍有低貶勞工、放任公司董事自肥傾向。如深陷弊案的永豐金控公司章程第卅六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以上之員工酬勞及不逾百分之一之董事酬勞。」只提撥獲利萬分之一,給近萬員工去分,卻可提撥獲利百分之一,給數個董事當酬勞之章程規範,是政府管控失能的最佳表徵!

同樣的文字玩弄把戲,如大同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年度有獲利時,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這種「不低於百分之一、不高於百分之二」的規範,讓董事拿走了公司多數獲利!

又因《公司法》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議定,不得事後追認。」這也是惡法,因為只要章程明訂,就不必由股東會議定或事後追認,以致金控公司章程多規定:「董事執行本銀行職務時,不論營業盈虧,本銀行得支給報酬,其報酬由董事會依其對本銀行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同時參酌同業水準議定之。」這種不論是否盈虧,任由董事會參酌同業水準議定,極易發生金控同業不當報酬的聯合哄抬行為。

台灣上市櫃公司中具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多利用投資公司、財團法人等帳戶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並由「這些帳戶當選董事、監察人」,安排親友、親信以法人代表身分執行職務。由於法人代表可被隨時改派,使得這些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不用自己出面,卻掌握公司獲利分配決策,這種任令影子董事自肥現象,正是公司法第廿七條,台灣獨步全球的怪異法條,嚴重造成勞工低薪,但行政院會去年十二月廿一日通過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竟未加以刪修!

主計總處統計顯示,去年十七.一兆元的GDP,受僱人員所獲報酬是七.五兆元,占比率四十三.八一%,而企業盈餘則高達卅五%,經濟成長果實多由公司董監支配,政府還坐視不管,濫修公司法,變相給予企業津貼,那不是看錯勞工低薪病灶,拿錯藥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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