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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終審法官…賦予法官民意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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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00:24聯合報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司改會議決議,未來終審法院法官產生方式,分為三個階段:先由司法院長提名應任名額三倍的人選,交由法官遴選委員會篩減為兩倍,最後由總統圈選決定。媒體報導簡化為「政治任命,總統擴權」,但問題真是如此嗎?

依現制,終審法院法官是由司法院長提名,交由司法院人審會審議通過。人審會成員由十二位司法行政主管和十二位票選法官代表組成,因司法院長不參與表決,因此實際表決法官人數比司法行政主管多一位。此外還有三位外部成員的法學教授與會發言,但無表決權。

和現制相較,司改會議的決議內容,司法院長並非「同額」提名,因此沒有絕對控制的權力;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成員,也不僅限法官組成,而是比照法官法,由外部成員(檢察官、律師、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過半數的方式和法官代表共同組成;最後再由總統圈選。

這種改革建議,代表司法院長對於提名權行使的自我謙抑,放棄獨占;遴選委員會的多元組合,有別於現行人審會僅有法官視野的侷限,避免官官相護,近親繁殖;至於總統雖有圈選的權力,但是只能在司法院長和專業團體的提名及篩選名單範圍內,無法乾綱獨斷,偏聽循私。這樣的設計或許未盡完美,但是只用「政治任命,總統擴權」過度簡化的描述,難道不是瞎子摸象的謬誤?

終審法院法官除了平亭曲直的救濟功能,更是形塑價值的司法領航員,甚至負有對抗政治多數決的使命,因此賦予一定程度的民意基因,增加其民主正當性,理所當然,何罪之有?歐美法治國家採此先例者,所在多有。

社會不妨回顧一下,依照現制產生的終審法院法官的裁判品質如何?就以阿扁時期爆發的台開案為例,趙建銘所涉內線交易犯行,歷審判決均無異議,但最高法院卻連續四度撤銷發回,屢次指摘高院計算「犯罪所得」的方法錯誤,可是自己始終提不出正確的計算方法,拖滿速審法規定的八年期限,被告刑度也從七年減為四年,迄今歷時十二年仍未確定。反觀號稱「創投教父」的柯文昌,同樣涉及內線交易,因為欠缺政治奧援,縱使施振榮,童子賢為其喊冤,迅速入監服刑。台開案的承審法官在審理另案性侵害時,九度更審歷時十四年,僭越事實認定,折磨被害人與被告,也是他的傑作。這樣的人選卻在前年派任最高法院「庭長」,這種人事陞遷的選拔標準,你不懂,我不服,他不配!

論者批評司改會議決議增加總統干預司法的疑慮,果真如此,那麼依現制總統向其提名的司法院長關說人事,直接派任終審法院法官,不是更簡單?權力固然使人瘋狂,偏見同樣導致僵化。否則能察秋毫之末,獨不見輿薪,豈不怪哉?要不然,難道要放任現在這批貨色,寫些言不及義「教化可能性」的狗屁作文,就不會「腐蝕司法的靈魂」嗎?

司法院﹒性侵﹒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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